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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甲租了一間違建屋,乙在第25年時,主張不再續租,並要求甲交還
房屋,請問甲需要還嗎?? 已登記不動產,與消滅時效無關係!

~~~~~~~~~~~~~~~~~~~~~~~
還有一個問題~:
甲看見乙被搶,甲見義勇為與搶匪搏鬥,卻在打鬥中用磚塊打傷搶匪,問,甲是否需要負責任?WHY,與正當防衛有關係!!

謝謝大大幫我這兩個問題喔!!

2007-01-17 15:56:0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ㄚ哲╭★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要還啊,因為甲不是以自己所有之意思佔有,乙能以租約證明
 此事
2.甲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因防衛自己或他人的都可以,只要不
 防衛過當即可。
民法




第 769 條
(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
記為所有人。
刑法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007-01-18 08:46: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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