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簡易判決書上寫說毀損罪15天,傷害罪20天,共拘役35天,
可是沒寫說易科罰金多少,可是傷罪害不是罰金1000銀元以下,毀損罪罰金500銀元以下。900台幣=1天拘役,算算要三萬多台幣耶~
有人了解到底是什麼意思嗎?是否真是要罰三萬多台幣。
2007-01-17 05:33: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日二舖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果不想服拘役,就真的要繳31500元。你所犯的兩條罪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想你是誤解條文的意思了,法官在量刑時可以自由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中任擇其一宣判,因此各宣判15天及20天拘役是完全合乎法律規定的。
至於拘役易科罰金之後的金額超過原條文的罰金金額也沒有問題,因為這兩條的罰金金額相當的低,所以是給一些犯行比較輕微的情形來適用,至於那些情況比較嚴重的,當然就要判徒刑或拘役,才能收懲戒之功了。不想坐牢就得多付點錢囉
2007-01-17 06:27: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這樣的判決算是非常的輕,有讓你悔過的意思,你要感謝了,要不然隨便一條 < 判六個月再一天以上 >,就一定要坐牢了,連罰金都不可以 .
所以趕快去罰吧 !
2007-01-18 05:58: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