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之人而與人通姦,固應受道德上及法律上的責難,"他方得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相)姦罪的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但如果夫妻直接對簿公堂,互相攻擊,有違家庭秩序,顯非所宜,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因此,另一半與人通姦,配偶不得對其提起自訴。又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共犯之第三者,亦不得提起自訴。故配偶如欲追究通姦者及相姦者之罪責,只得以告訴的方式為之,如逕行提起自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2007-01-16 19:54:5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是條文意義的不懂嗎?那麼希望我可以幫您解答。
通姦罪(刑法239條)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雖然有主張因為個人性自由而廢除通姦罪的學說,但是目前仍認為通監是不可以的,應是道德以及法律的責難。刑法245條有說明:239條之罪為告訴乃論罪。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比免告訴乃論成為告訴人以此長期要脅犯人,所以設立六個月的告訴期間。而刑訴第234條2項:刑法239條的妨礙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因為是否有妨礙家庭,並不是從第三人決定的,而是與相處的配偶之間的感情,如果把告訴權人擴大成配偶外的其他人,無疑是造成其此條會被濫行告訴。->他方(有告訴權的配偶)得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姦(自己的配偶)相姦(破壞你家庭的那位)告訴。
告訴是檢察官VS被告,自訴是告訴人VS被告。所以如果自訴的話,夫妻會直接對簿公堂,互相攻防。法律認為會使得夫妻不睦,另外又認為應尊敬長輩,所以321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所以不可以對配偶提起自訴。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的告訴(與自訴)不可分原則,一部及於全部,也就是說如果你對相姦人提起自訴,效力及於你的配偶,但是就違反了321條的規定。所以也不能對共犯之第三者,亦不得提起自訴。
所以如果只要告相姦人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先提起告訴,在對自己配偶的部分撤回告訴。不然會違反了不得自訴的法條->只能以告訴的方式為之。而刑事訴訟法334條: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因為違反了321的不得提起自訴的規定->此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2007-01-25 05:51: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梅語訴情 6 · 0⤊ 0⤋
樓上的你來亂的啊。
人家是問刑法239條通姦罪。
你幹嘛拿出釋字569號解釋啊。
那我也拿出我的釋字535號警察臨檢的要件好不好
2007-01-30 08:23: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琨霖 3 · 0⤊ 0⤋
釋 字第 56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2 日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惟訴訟權如何行使,應由法律規定;法律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意旨之範圍內,對於人民訴訟權之實施自得為合理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乃為維護人倫關係所為之合理限制,尚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且人民依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非不得對其配偶提出告訴,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並未受到侵害,與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尚無牴觸。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固限制人民對其配偶之自訴,惟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本院院字第三六四號及院字第一八四四號解釋相關部分,使人民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亦不得提起自訴,並非為維持家庭和諧及人倫關係所必要,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予變更;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前段及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對人民之自訴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所以,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得提起自訴。
2007-01-28 16:43: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tephen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