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甲向乙銀行申請貸款,並約定以土地設定抵押,乙銀行於雙方簽訂契約,並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後竟以甲之前有票據信用不良記錄為由,拒絕撥款及塗銷其抵押權,致甲無法獲得資金,而損失慘重。請問,依現行法規,甲有無救濟之途徑?
2007-01-15 09:57: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clanwarton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法律規定
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五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百二十七條 之一 (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五十六條 (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二百六十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第七百六十七條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二、問題解答
1.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二六條(或第二二七條)等條文請求損害賠償,可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二二七條之一等條文參照)。
2.解除雙方抵押權設定契約
依據民法第二五六條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亦可主張損害賠償(民法第二五九、二六O條參照)。
3.塗銷抵押權登記
依據民法第七六七條中段,得以塗銷登記為方式,排除妨礙所有權權能之行使。
以上粗淺見解,供你參考。
2007-01-19 17:33: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藍領律師 4 · 0⤊ 0⤋
不撥款,又不歸還借據及取消抵押 ? 這是哪間銀行,麻煩宣傳週知一下 ...
就告他吧,找蘋果日報或壹周刊協助,他們很有興趣的;可以順便再要求民事賠償 !
2007-01-18 18:05: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su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