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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是一年多前的事,僅有朋友可證明你不在場,但檢察官恐怕不太會相信你的話,惟檢察官握有什麼相關證據亦不清楚;而因構成「肇事逃逸」一定要有人死傷,建議第一次偵查庭時,如有可能,盡量設法規避「認不認罪」的問題,盡可能從檢察官口中套出「被害人的情況」的受傷情形,如果已經死亡,有無家屬?就說你從來不知道有撞到人、也不知道有人因你而受傷,不過現在既然知道了,你非常希望能與被害人商談和解—即使車子不是你開的,你願意負起「車主」的責任。

以上是您上次的回答

想再請問,如果法官堅持問我,認不認罪?我該如何回答呢?

還有,上次開臨時庭時,我想問法官被害人的情況,但法官堅持不肯告訴我.這次開偵察庭時,如果我問法官,他會不會又回答我,我沒有知道的必要呢??還是說,無論他會不會告訴我,反正我就是回答您上述的內容呢?

我可不可以回答法官,"我真的不太記得我曾經撞傷過人,也暫時找不到開車肇事的人.但我願意負起車主的責任,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不好意思,又麻煩您

2007-01-14 18:46:0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Dana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再根據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如果是偵查庭,問你話的應該是「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應該不會是「法官」問你話。而若問你話的堅持要你說「認不認罪」,這種情形應該不常見,畢竟不是審判程序(若認罪則可改採簡式審判程序,有馬上確認是否認罪的實益),你應該可以向檢察官表達你願意先與被害人談和解的意願,希望和解後一切再說。按照道理來說,若順利和解的話,檢察官可以給你緩起訴,應該沒有阻止的必要。

2.至於上次法官審的是「有無羈押必要」,也就是所謂的「羈押庭」,而羈押庭是要針對「需不需要把你羈押」進行確認,你要不要和被害人和解完全沒有關係,當然沒有告訴你的必要。

在下是認為,事隔一年多了,就算當初真的是自己肇事逃逸,也記憶不清,因此先就「認不認罪」先應付一下,應該不至於太過份----總之,強烈表示要和解的意見,並且表示真的忘記有沒有撞倒人,請檢察官先給予和被害人和解的機會。按常理來說,檢察官應該不會太為難。

3.至於你所問的回答,當然是可以,反正主要是要「爭取與被害人和解的機會」。如何用字遣詞,就看當時的發揮。

以上,供參考

2007-01-14 19:06: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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