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被地檢署發佈通緝他想請教相關的問題:
人物介紹: A:我的朋友 B:朋友的朋友
情況是這樣的,前年因B把改造槍械寄放於A的住所,結果於同一年A跟B都被警方於住處查獲持有改造槍械,檢察官的意思有點傾向B的說法,因為告知警方和帶領警方到A住所查獲槍械的都是B所提供的線索.(但實際狀況是A的槍械均屬於B所寄放的,B讓警方誤認為所查獲的槍械均屬A所有),A無法提供有利的証據說明B是說慌的.
問題:
1. A跟B在此案件均屬被告,先後都已被保釋,案件還在徵查階段中,在地檢署如果被發佈通緝的話,他的法律追溯期是多久?
2. 如該案件可能涉及到販賣,製造和運輸的話,案件還在徵查階段中,在地檢署如果被發佈通緝的話,他的法律追溯期是多久?
2007-01-13 11:29: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先臚列出法條,再回覆您問題如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改造槍枝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改造槍枝罪)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一、改造槍械可以交保,檢察官認為可能只有涉及持有罪嫌,而持有改造手槍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依照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是20年。
二、如果案件涉及販賣、製造、運輸的話,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則是30年。
2007-01-13 13:56: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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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1 01:59: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oland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