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提出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之規定為:1.排除民法之適用2.由普通法院審理3.其請求範圍不包括所失利益4.積極損害、消極損害皆可請求。
哪一條法條有提到呢
2007-01-13 08:54:5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
第二條(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
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損害賠償,除適用行政訴訟之程序外,準用民法之規定。但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的審理機關只有行政法院。[第5條]
損害賠償以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為限,所以只有積極損害才得請求。
2007-01-21 06:10: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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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21:22: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