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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訴訟方法,預防私權發生損害或確定私權之程序:1.稱之為非訟事件,其處分已裁定為之2.稱之為訴訟事件,其處分以裁定為之3.稱之為非訟事件,其處分以判決為之4.稱之為訴訟事件,其處分以判決為之。

請問哪一條法條有講到呢

2007-01-13 09:18:2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依非訴訟方法,預防私權發生損害或確定私權之程序,稱之為非訟事件,也就是不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處理的事件,
專門處理非訟事件的法律稱為非訟事件法
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規定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另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是:
只要是判決,一定要經過言詞辯論,除非有特別規定,而未經言詞辨論,而由法院所作出的決定通常即為裁定,

2007-01-13 10:12: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鴻奎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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