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賣我們班一本影印的課本,編譯者是他,但去網站查發現未出版,賣我們480影印的書
這是網址
http://www.shinlou.com.tw/book/book_showone.asp?b_id=1615
請問這樣合法麼???!!希望有人能盡快回我,有重要的事情。
2007-01-12 23:15: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是原作 RichardMead
Richard Mead有授權給他編譯麼??到哪邊查明哪一本國外書籍有授權給老師
2007-01-19 18:47:39 · update #1
這是未出版課本的資料
http://www.shinlou.com.tw/book/book_showone.asp?b_id=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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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是國外的
Richard Mead所著作:International Management:Cross-Cultural Dimensions
老師課本上是寫他編譯 而在網頁他是作者
2007-01-19 18:48:29 · update #2
請問您
課本的原作者是外國人嗎
您們老師是編譯者
翻譯的行為屬於對原著作的改作
編譯習慣上等於翻譯
這是需要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和授權的
將著作在公開市場販售
屬於公開散布
是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之一
所以,您們老師不但要取得改作的授權也要得到公開散佈的授權
否則就是侵害財產權
也不得主張著作權法第46條的合理使用
因為條件不符合(只允許重製沒說可以改作和公開散佈)
也不符合52條的合理使用
你們老師這樣的行為有爭議哦
2007-01-14 16:18: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無限快樂 7 · 0⤊ 0⤋
上課課程將以「影印」該書本之方式行之,姑 不論係故意以上課進度分章節之影印,而達實質影印全部書本之目的 (化整為零) 或真得只是影印該本書籍之某些章節,而不影印書籍之 全部,原則,均必須符合本法「合理使用」規定,始得為之。依本法「合理使用」規範中,就老師為上課之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依本法 46 條規定,教學者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公開已發表之著作;又從學生而言,本法 51 條亦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之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等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上述第 46 條及第 51 條均以「合理範圍」為其利用之範圍,又全本書籍或相當部分之影印,似難認屬「合理使用」。另外本法第 65 條亦有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此外,為使教師明暸為上課所需重製他人著作之應有基本規範,本局特別製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
囊」放於本局網頁供大眾參酌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 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asp),該錦囊針對基本規範及合理使用比例均有建議之說明,例如:對指定之教科書原則上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
學生與老師之法律責任部分,如果「重製」符合前開「合理使 用」之規範時,學生與老師自無法律責任可言;惟如不符合前開「合理使用」規範時,如果是老師影印給學生的,由老師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由學生自己找影印店自己影印者,就學生而言,因屬未經授權同意擅自「重製」他人著作,民事部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部分則違反本法第 91 條規定而應負其責任;就老師部分,因屬要求學生影印,民事上則可能有共同侵權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部分則可能有教唆或幫助「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等責任。基本上,如果指定之教科書是絕版之書籍,為保護教師及學生,本組會建議是否考慮使用其他書為指定教科書。
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茲僅供參考,就具體案件中是否符 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是否屬「共同侵權行為」,是否有「教唆」或「幫助」之犯罪等,均應由司法機關具體審認之。又本局「著作權法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 公 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 第 46、51 條 (93.09.01)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複印他人之著作所涉著作權法疑義/ 2006-04-24
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電子郵件 字第 95032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 第 46、51 條 (93.09.01)
2007-01-19 15:25: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