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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開車與停在路邊之車輛碰撞 被撞車輛屬路旁一中古車行所代售 事發當時店家未營業沒有任何人在現場 因此先行前往處理事情 處理完後才回事發現場 在此段時間內店家已經開店營業 但是他們並未報請交通警員到場處理 而是直接將車開往修理廠準備修理 警員是我回到現場後才撥電話通知請他們過來處理 請問這樣的情形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的條件???
另由於被撞車輛屬代售車輛 對方表示除車輛修繕費用由保險公司做理賠 還要額外向我們收取兩萬元的折舊費用以補償他們因車輛撞擊後所造成的瑕疵使車價需下降 請問這樣的要求我們是否可以拒絕???

2007-01-12 15:46:3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只是撞壞了車輛,並沒有造成任何人死傷,縱使您離開都沒有回來處理,也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的。換句話說,您主動報警處理,警察也只是用一般交通事故來處理,而不是以偵辦刑案的方式處理的。

另外,中古車行額外向您要求折舊費用是合理的,畢竟車輛有遭碰撞過跟沒有遭碰撞過的價格確實有差距;而民法上所謂損害賠償就是要賠償受害者的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中古車行要求的折舊費用降低部分,即屬於所失利益部分,依法是可以主張的,至於合理的價格多少,應該依市價來評估,所以要看您撞到的車輛是幾年車?高檔車或低檔車?有所不同!此部分可以再與中古車行討價還價一下吧。

2007-01-12 16:17: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額外向我們收取兩萬元的折舊費用以補償他們因車輛撞擊後所造成的瑕疵使車價需下降」
依民法求償合理,因為你的車子有保第3責任險,當中有包含財損部份,除修理費用可以支出外,兩萬元的折舊費用也包含在內,所以請保險公司與對方商談合理折舊,由保險公司給付,如果保險公司與對方談不定,而提出民事求償,依法保險公司必需依照法院判決如數賠償,所以保險公司會很積極與對方處理。

2007-01-13 05:35: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e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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