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部今天通報,台北運鈔車搶劫案嫌犯李漢揚日前已在雲南省昆明市落網;中國大陸公安機關近日將按照「金門協定」遣返李漢楊及其胞弟李金瓚。
什麼時候有這種東西?
2007-01-12 14:15:0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lan徐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金門協議(台灣方面文稿)**
海峽兩岸紅十字組織代表本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二日進行兩日工作商談,就雙方參與見證其主管部門執行海上遣返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遣返原則:
應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的原則。
二、遣返對象:
(一)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 可抗力因素必須暫入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點:
雙方商定為馬尾<--->馬祖,但依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雙方得協議另擇廈門<--->金門。
四、遣返程序:
(一)一方應將被遣返人員的有關資料通知於對方,對方應於二十日內核查答復,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如核查對象有疑問者,亦應通知對方,以便複查。
(二)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由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遣返
船、引道船均懸掛白底紅十字旗(不掛其它旗幟,不使用其它的標誌)。
(三)遣返交接時,應由雙方事先約定的代表二人,簽署交接見證書。
五、其他:
本協議書簽署後,雙方應儘速解決有關技術問題,以期在最短期間內付諸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商定。
本協議書於金門簽字,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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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協議(中國大陸文稿)**
"金門協議" 是1949年以來,海峽兩岸分別授權的民間團體簽訂的第一個書面協議。
1990年9月,為了合作打擊兩岸間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臺灣紅十字組織在金門舉行商談,就解決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遣返問題進行協商,並簽訂了協議書.這一協定,後來被稱為“金門協議”。
目前,依照“金門協議”的規定,本著“人道、安全、便利”的原則,祖國大陸紅十字會與臺灣紅十字組織一直保持著聯繫,實施海峽兩岸私渡人員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海上雙向遣返作業。
2007-01-14 06:57: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TEY 3 · 0⤊ 0⤋
金門協定又叫做金門協議,是兩岸紅十字會於1990年9月簽訂的,作為雙方遣返偷渡犯作業的規範。
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統計,自1987年至2004年4月底止,政府共緝獲大陸偷渡犯48,110人,累計遣返44,857人。然由於大陸方面將單純的遣返問題泛政治化,經常藉故不接回或遲延接回偷渡犯,致使遣返作業往往無法有效執行,造成大陸偷渡犯長時間滯留於各地處理中心等待遣返之情形。
2007-01-12 16:07: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