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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時效制度1.包括消滅時效與行刑權時效2.與行政法等公法類似3.其中犯罪後經一定期間,檢察官未予起訴,或當事人未提自訴,對該犯罪人,即不能再行追訴之制度稱消滅時效4.其中行刑權時效指犯罪人受刑罰之宣告後,因經過一定期間,尚未執行,而免除其刑執行之制度。
為何選4有何法律依據
刑法的時效制度還有哪些呢

2007-01-12 10:36:5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刑法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刑法 第 一一 章 時效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一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依本刑之最高度計算。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依最重主刑或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計算。

第八十二條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 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2007-01-19 07:19: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m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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