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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我是騎機車被撞ㄉ.腳踝多處裂傷縫合.導致我無法上班一ㄍ多月.我一ㄍ月30000.請問我要求薪水和.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要求8萬合理ㄇ.謝謝.有叫警察處理ㄌ.

2007-01-12 05:04:3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對於你騎機車被撞,如果你要請求對方賠償,你要依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還有同法第191條之2前段:「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可以此作為你請求權的基礎。
  至於你可以要求的賠償,可以分為「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包括:無法上班所損失的薪水、醫藥費、交通費。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以前面所說的民法第184條為基礎,另外再加上民法第213條-第215條的要求其對你所受財產上的損害回復原狀(比如說修理機車),倘若無法回復原狀,他就必須以金錢賠償。還有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你能以這些法律條文對肇事者要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對於你所受的精神上損失,係屬「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那就得以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作為你的請求基礎,「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以及民法第193條第一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依據18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和必須對你腳踝裂傷及身體健康受影響的相當損害賠償。
  你可以提出民事訴訟,法院會斟酌你所受的侵害,要求對方支付相當金額之賠償及慰撫金。

2007-01-12 11:16:58 補充:
我所說的法條前提必須是在你有遵守交通規則,沒有過失責任的前提。

2007-01-12 06:13: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先到當地的縣市政府申請調解
如果調解ok就解決了
如果不行,再去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要看一下肇事責任比
除非100%責任不然要拿全額
可能不容易

2007-01-12 10:52:12 補充:
現在交通事故不是看誰被撞
而是看誰違反交通規則......

2007-01-12 05:50: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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