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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了傷害乙,先將乙強行帶離乙的辦公室予以拘禁,而後加以毆打,下列有關甲犯罪行為敘述何者正確?1.甲先後行為成立牽連犯2.甲先後行為成立連續犯3.甲先後行為成立結合犯4.甲先後行為成立結果加重犯
是否有法條依據

2007-01-12 15:37:1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刑法已廢除牽連犯了!所謂牽連犯是指方法行為犯一罪,結果行為犯另一罪者!
答案是3!
因為甲先犯了妨礙他人自由,後犯傷害罪!

2007-01-14 16:54:00 補充:
連續犯也廢除了!

2007-01-14 11:52: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衣服皺眉頭 1 · 0 0

拘禁毆打不是結合犯的規定吧!! 法條沒有這一條

若是重傷或死亡才有結果加重犯

此題答案應該是無
這一題應該是古老的題目
因為牽連犯廢掉了 本題出於一個整體的行為決議應該是想像競合
絕對不會是先犯妨害他人自由再犯傷害罪
參考刑法55條與刑法302條

2007-01-16 20:39: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梅語訴情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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