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為獨子,與乙女結婚數年後仍膝下猶虛,乙女乃背著甲男私下做人工
授精,惟仍一直未有結果。不過其後乙女與舊識丙男重逢進而生情相愛,
終於生下A子,A子三歲時,丙男至甲家訪問,甲男見A子長相酷似丙男,
丙男亦有此感覺,甲乃懷疑乙並非人工授精而懷孕,反而係懷疑乙、丙之
間具有姦情,乃以妻人工授精係與他人通姦而訴請離婚。另一方面,丙擔
心A子受到傷害,亦請求認領A子。問:
(一)本案甲、丙之請求,各是否於法有據?
(二)若A係丙之血統,A究否可提否認婚生推定之訴訟,以達到認祖歸宗之
目的?
2007-01-12 11:10: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即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所生之子女,不必以訴訟請求。認領可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二種。我國民法另有規定認領之擬制,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1065Ⅰ後)。一般的認領,應為任意認領。認領之要件:(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且應自行為之,不許他人代理。又認領人有意思能力即可,不必有完全行為能力,不必得被認領人或其生母之承諾,惟被認領人或生母有否認權(1066)。(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已被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者,非經他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勝訴判決確定後,不得認領。又被認領人亦得為胎兒;認領可以遺囑為之。
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須有血統上之父子女關係,不得因認領而成為法律上之父子女。認領須經戶籍登記,但其僅為證明方法而已,並非法律上之要件。非婚生子女因認領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認領之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1069)。
【任意認領】
指生父自動的承認其非婚生子女為其所生之子女。
【強制認領】
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向法院請求確定生父子女關係存在。又稱「法定認領」、「裁判上認領」。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除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外,非婚生子女本人也可以為認領訴訟的原告請求生父認領。故非婚生子女,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可獨立請求認領,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保護胎兒之利益,胎兒於出生前得由其生母請求生父認領。已為他人認領在先之子女,或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其認領或婚生推定經否認前,不得再對他人請求認領。
以下是戶政認領程序
申請人
1.
認領人
2. 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繳附證件
1.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
2.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3.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5. 申請認領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
應注意事項
1. 有夫之婦與其它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2007-01-12 12:04: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單身 £ 男孩 ☆★﹏ 7 · 0⤊ 0⤋
**鄙人不才 僅就所知 試答如下(若有謬誤歡迎指正):
(一)甲男見到A子與丙男之相似面貌 進而懷疑乙妻與丙男有姦情
若可舉證丙男與A子間有血緣關係存在
當然A子成了乙與丙通姦之最佳鐵證
但法律上 甲與乙為夫妻
A子乃為甲男與乙妻之婚生子女
孩子出生一年內未提出否認親子之訴
甲與乙夫妻雙方既未提出 則不可能再讓丙認領!
(二)據民法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否認親子之訴須在知悉孩子出生之後一年內提出
A子已三歲 已逾告訴時效
丙男縱為A子真實生父 也無法讓孩子認祖歸宗!
2007-01-12 11:51: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