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舉槍殺某乙,乙倒臥血泊中,經路人丙載送至醫院,得免一死,此屬於1.障礙未遂2.不能未遂3.中止未遂4.迷信犯
2007-01-12 11:03:3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請問有法條依據嗎
2007-01-12 11:03:54 · update #1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所謂的「障礙未遂」[或稱普通未遂],指行為已著手犯罪之執行,因為在此期間因為某種因素,使得犯罪不能既遂。 本問題中,甲開槍想要乙死,但是在乙倒臥於血泊之中時,丙適時伸出援手,使得甲殺死乙產生障礙,所以是「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2007-01-12 16:48:30 補充:
順帶一提:第26條為「不能未遂」[不能犯];第27條為「中止未遂」[中止犯]。
2007-01-12 11:45: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