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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如果我是和朋友在一起,只有朋友幫我作證,也算有效嗎?
怎麼樣的證據,才能讓檢察官相信我真的不在肇事逃逸的現場??

另外,關於書記官沒有幫我變更地址的部分,
我好像記得有填過資料,然後用自己的手機和法院電話
和書記官通過電話,也把身分證交給櫃台的法警登記過,
這些算證據嗎?
如果我真的告贏了,能獲得什麼賠償嗎?
可以從我的記錄上刪除曾被通緝的記錄嗎?

2007-01-12 10:57:0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Dana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另外想請教
我昨天收到傳票要準備出庭了.
傳票上面寫要自行查明駕駛人,並陪同出庭.

(1)如果當天沒有找到駕駛人陪同的話會怎麼樣嗎?
(2)如果有證人是否也是當天帶去會比較好呢?
(3)如果統統都沒有帶去的話,只是口頭說明我真的沒有開車的話,
檢察官會怎麼做呢?我很怕又被拘留....或又要叫我用10萬元交保..

2007-01-12 11:23:52 · update #1

1 個解答

再接續你之前的發問,針對你現在的問題再回覆如下:

1.基本上,朋友的證詞通常會被打一些折扣,但影響不如「親戚」大,因此若有朋友可以證明你當時不在場,對案情應該會有幫助。

其他的證據,例如有在某商店消費,被商店攝影機拍下來等,重點是在證明「發生肇事時間」時,你離肇事地點很遠或根本不可能開車。

2.變更地址部分,你雖然有填一些資料,但你能證明你填過?如果法院或檢察機關把那些資料除去,你也沒輒。把身份證交給法警登記,僅能證明你有「報到」,但不能證明你有「變更地址」,如果之後法院或檢察官再傳而仍傳不到,因而再通緝你,並不能說有違法。

倘若告贏,可要求賠償名譽損害、被通緝逮捕的喪失自由損害、精神慰撫金,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的損害等。至於要求刪除曾被通緝的紀錄,要看你「通緝」的紀錄是否已經被撤銷,倘若被撤銷,要求刪除這紀錄似無實益。

3.最後有關出庭之相關問題,若沒找到駕駛人陪同,但可向查出是誰駕駛,仍可陳報該駕駛人之姓名及相關資料;而證人部分,當然可陪同去,但要看程序上有無時間讓你朋友作證,不見得有用。另外,如果你的傳票是偵查庭,則朋友證人在未被傳喚前,是不能進去的。

而如果什麼都沒帶,也無法提出駕駛者之姓名及其資料,則就要看是否相信你的說詞,以及你能否提出不在場證明。如果檢察官不相信,那你就會被起訴,讓法院審理。

至於已經交保過了,原則上就不會再交保,不用擔心。

以上,供參考

2007-01-12 20:43: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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