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經過多久時間不行使而消滅?1.二年2.三年3.四年4.五年
請問法律依據為何
2007-01-11 10:37:2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一題題義不清,依條文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如果依法條文義而言,和題目完全相符者,應為五年,所以選4,但如果是自知悉起的話就是二年,這一題容易讓人誤會.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07-01-13 10:02: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鴻奎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