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我於去年年初時曾將車子借予多位友人駕駛.後來,
到了去年9月,戶籍地的親戚通知有警察拿拘票來找我.知道後,
我立即自動到地檢署去報到,得知是因為我名下的車子
因公共危險罪被起訴,但多次發傳票卻不到,因此法院開了拘票
要拘捕我.我向書記官解釋因未居住在戶籍地所以沒有收到傳票.
並且請書記官為我更改寄送傳票的地址.然後,聽從書記官的話,
回去等法院的傳票.誰知道,12月底時,警察突然到我公司來抓我
,並且說我因公共危險罪被通緝了.
我就這樣被緝捕到警察局,然後進了拘留所,又被送到法院開
臨時庭.我一直都不知道我自己被起訴和通緝的原因是什麼,
一直到開臨時庭時才知道原來是因為肇事逃逸.我向法官解釋
我不清楚是什麼事情,而且車子也不是我開的,並且,我真的不太
記得到底借給些什麼人了.但法官說,如果無法舉證是誰開的車子,
這樣就算是我開的.最後,以10萬元讓我交保候傳
我想請問
(1) 我明明有更改地址,但卻莫名其妙被通緝,我可以追究嗎?
(2) 如果我真的找不到是誰開我的車子,我是不是就一定要
因此而負責呢?
(3) 10萬元的交保金可以拿得回來嗎?
麻煩請幫助我,謝謝
2007-01-11 03:54:3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相關事實並不明確,無法進一步回答,由於涉及肇事逃逸罪嫌,此罪最重可判到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建議找律師商談為妥;如經濟有困難,可至這裡尋求協助:http://www.laf.org.tw。
另分別回答你的問題如下:
1.在得知被發拘票時雖有通知書記官更改新地址,卻嗣後卻又被通緝,雖可追究該書記官所涉瀆職致生國賠之責任,然首先,該等事實能否證明?亦即如何能證明已經向書記官更改地址?再者,是否可以確定是承辦股之書記官?或僅是執達員?或係其他人士?再者,知悉被發拘票,最好的作法是直接去該管地檢署報到,而非電話聯絡,要不然至少寫書面陳報狀向地檢署陳報更改通知地址。相關舉證甚為困難,追究不見得對你有幫助,請慎思。
2.在偵查程序中,若你找不到究竟是借給誰開,則檢察官有足夠的理由將你列為被告。但若要因此判罪服刑,應該還不至於。除之前提及建議找律師商談之外,你可以找看看發生肇事逃逸的時間,你有無「不在場證明」,亦可反證你的車在那當下並非你駕駛。則你即可無需負擔刑事責任(如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不過,因肇事逃逸通常會有其他相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處罰,根據該條例規定,是以「處罰車主」為原則,故若一直找不出是借給誰駕駛,你很可能將面對違反該條例所產生的行政責任(如罰鍰、記點或吊扣駕照等)。
3.法官所提的10萬元保證金,是在確保被告能全程接受法院審判及嗣後有罪判決之執行,因此有兩種情況,該保證金可以領回:第一,嗣後判決無罪;第二,判決有罪確定而開始服刑。也就是說,只要日後你每次收到傳票或當庭告知下次開庭時間,均按時準時到庭應訊,直到法院判決無罪,或判決有罪(不服可上訴)確定而收到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並依照指揮書內容去報到,則開始服刑之後,該保證金亦可領回。
以上,供參考
2007-01-11 04:37: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