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證人傳票去地檢署是否可請公假?
因為我01/10 16:00因收到證人傳票出庭
結果公司不讓我請公假,這是正確的嗎?
書記官叫我找刑事訴訟法,但我不知是哪個法條
無法與公司據理力爭,還請各位協助解答疑惑,謝謝大家^^
2007-01-11 11:13: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單眼皮小胖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您好:
問題:因為我01/10 16:00因收到證人傳票出庭
結果公司不讓我請公假,這是正確的嗎?
勞基法沒有制定「證人假」, 而且出庭作證屬員工的個人事務, 不屬於勞基法給假的規定範圍, 公司當然沒有給公假的理由。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八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 需要定之。
問題:書記官叫我找刑事訴訟法,但我不知是哪個法條
書記官意思是說, 您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第175條第5項請求當日的出庭的相關費用。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2007-01-11 13:24: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胖胖姨 7 · 0⤊ 0⤋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直接告訴公司這些條款,如果他們還是不讓你請公假,到時候警察可能前往公司拘提你,到時候不知道是公司難看還是你難看!
2007-01-11 11:57: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