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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此種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法律上稱之為1.簡易交付2.佔有改定3.指示交付4.一般交付。
為何要選3有何法律依據嗎

2007-01-11 09:47:3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民法上之交付方式有二,其意義及方式各為不相同,其分為現實交付及觀念交付。前者係指動產物權之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之現實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轉於受讓人而言。後者則非真正的交付,乃占有觀念之移轉,以代替現實交付。而指示交付係觀念交付之一種。依民法第761條第三項規定指示交付係指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2007-01-11 10:13: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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