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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支票遺失想請問一些問題
1.若我要到地方法院去做除權的動作,所謂的”裁定記載申報權 
 利期間”是多久,最長或最短的時間是多久
2.整個辦理期間(包含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大約費用是多少
謝謝

2007-01-11 05:50:3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妹妹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一.想再請問一下.聽說在辦理的過程中,我必須再提存一筆和支票相
  同的金額在法院是真的嗎,
二.還有那個支票還有四個月就一年到期了,那我現在還有必要去辦
  嗎,若整個除權判決後法院會給我"判決書正本"我就可以去拿錢
  嗎!!
謝謝!!
  

2007-01-12 03:29:58 · update #1

1 個解答

1.依民事訴訟法第543條規定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也就是說裁定記載申報權利期間至少要有2個月但是沒有規定上限 一般大概都是六個月左右 2.整個辦理期間(包含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費用是分開計算的 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都是一件1000元 二、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
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如發票人、執票人、受款人、股東)為之。另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
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據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 撰寫公示催告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代撰書狀)下載。應附繕本(一家公司、銀行一份,二家二份,依此類推)
(四)
持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函件證明至本院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辦理遞狀手續。繕本由本院蓋章證明後,交由聲請人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
聲請人收到本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漏寫,無論原裁定登報與否,應速請求更正裁定。
(六)
裁定如無錯誤、漏寫或前項錯誤、漏寫之裁定更正後,應於十日內將裁定(如係錯誤、漏寫經裁定更正者,須含更正裁定)全文(不能刪減,否則不生效力。)登報一日(限登全國版,附註部分不必刊登),核對無誤後,將該報紙全版(不要剪裁)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如有登載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
三、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
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到本院服務中心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最後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始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二) 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下載。
(三) 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裁定至本院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辦理遞狀手續後等候本院開庭通知。
(四)
除因有不合法之情形,以裁定駁回外,聲請人於收到本院民事庭出庭通知時,應按通知書所載日期、法庭準時報到。如聲請人遲誤未到庭時,則應於開庭日二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
(五) 開庭完畢後,本院民事庭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當事人。
(六) 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2007-01-11 11:10:43 補充:
希望有幫上您的忙
我是法務人員!!

2007-01-11 06:10: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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