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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是票據法上票據之性質?1.無因證券2.要式證券3.文義證券4.證權證券

2007-01-11 12:26: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有什麼判斷方法嗎

2007-01-12 06:37:37 · update #1

2 個解答


票據的性質:
有價證券:表彰財產價值的私權證券。
金錢證券: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物之證券。
設權證券:指票據上之權利,因票據之行為而創設。
提示證券:指票據的執票人,欲行使票據上的債權時,須於法定期間內付款之提示。
返還證券:指票據之執票人於收受票據金額時,須將該票據返還付款人。
要式證券:指做成須具備法定方式使能發生效力。
無因證券:指證券上應享有的權利時,得不問其原因法律關係如何。也就是該票據行為發生原因,執票人如何取得,在所不問。
文義證券:指證券上的權利與義務依據證券上記載的文義而定。
債權證券:指示債權的目的。
流通證券:證券上的權利得依背書或交付之方式而移轉。

2007-01-14 11:01: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答案是 4
這個好像法條沒有直接說
書上有些票具有 無因性 要式性 及文義性

2007-01-11 16:48: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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