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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各位大大,我這篇的問題是延續我的另一個問題而來的,
請參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11101823


想再請幾個問題
(1) 如果車子並非我開的,而且能夠找人證證明我有不在場證明
的話, 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負擔刑責了呢?
相反來說,明明不是我開的車,但,我又無法證明我不在場的話,
是不是就一定要我負責呢?
<當天臨時庭的法官就跟我說,如果無法提供人名,就算你中獎了
是這樣的嗎?>

(2) 我一定要提供出開車的人名才可以嗎?

(3) 我的確有到地檢署報到,但書記官不肯見我啊.他只肯用電話
跟我談.但因為這樣,我在公司被抓,戴上手銬腳銬,還被關進
拘留所,當成罪犯一樣印指紋跟照相.這真的是很屈辱的經驗!
之後的1,2個禮拜,警察如果臨檢,查到我的身分證,都立刻想用
手銬銬我回去.<因為有我的通緝記錄,雖然上過臨時庭已經被
撤銷了>
連跟法官說明時,他都一付"那不重要"的不屑的口吻.
難道我都不能討回公道嗎?

麻煩各位為我解答....感恩不

2007-01-11 08:57:3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Dana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接續你之前的發問,針對你現在的問題再回覆如下:

1.如果能夠找到不在場證明,則可以證明當時該車並非你駕駛,自然不可能是你逃逸,因而當然不會負有刑事責任。

至於如果沒有不在場證明,但又不是你開的車,是否要負肇事逃逸責任,恐怕也不當然是如此,不過確實會使你比較不利。

2.供出駕駛人名自然是另種答辯方式,但如果有不在場證明,不供出駕駛人名也不會要你負刑事責任,但相關的行政處罰(如罰鍰等)還是會要你負責(因為你是車主)。

3.就被通緝部分,因為你沒有用書面陳報最新的通訊地址,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的「陳明」很難證明,故若欲對承辦書記官提出瀆職或國賠訴訟,在證據上十分欠缺,案情對你並不樂觀。不過若你有當日到地檢署報到的任何文件或證明,應該還有可以爭論的空間:倘係友人陪同報到,那更有機會。

另外,你在地檢署時與書記官聯絡,是用手機或法院電話?倘若手機,則趕緊自行去向電信單位調通聯記錄,亦可佐證你有向書記官聯絡。

而就被當成罪犯一樣印指紋跟照相,這又是另外的部分。畢竟你當初把車子借給別人,你是車主,後來友人告發該車肇事逃逸,車主自然有犯罪嫌疑,他們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按捺指紋跟照相,於法尚無不合。

以上,供參考

2007-01-12 10:35: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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