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家事舊式公寓 1~2樓是我們的,3~4是別人的,原本1樓就有漏水的現象,所以才重新裝潢2樓浴室、廚房。
現在要完全重新裝潢2摟要租人,可是2摟也有漏水的現象,這種現象已經很久了,我們也跟屋主講了很久,但是還沒用漏水而且好像在躲我們。


請問這種情況要怎麼辦,如果往法律途徑的話要怎麼作。

2007-01-11 08:54:2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魷魚 1 in 家居與園藝 布置與改裝

4 個解答

既然對方躲避,可見是沒有處理問題的誠意。
你們可以逕行請水電工程公司進行估價、存證後,
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修復,
並言明如果對方不修復,
你們會在一定期限之後,
自行僱工人修復,
並備妥相關單據要求對方支付。
對方仍然堅不付帳,
則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報請管理委員會透過法院強制執行。
以下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及第十條的內容: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007-01-12 19:29: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AY 7 · 0 0

你的問題是所以漏水族共同的夢魘我勸你先把氣忍忍.不忍拖的越久你家越慘.先跟樓上住戶.好言相勸.讓你可帶師傅進屋內測水.我們是可以做到不破壞室內任何物品.就可測出漏水點.等出水點測出來.如果確實是因為樓上漏水造成你的損失再跟他說明讓樓上屋主瞭解漏水的主因.讓他自行修護或找師傅處理
若樓上還置之不理.那你再提告.也更有證據.你是否也認同我的說法呢.
若你有需要可打電話跟我們聯絡我們抓漏水可以不鑽牆打地就能測出是樓上什麼管路漏水.

2007-01-12 19:03: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愛家宅修 徐文國 抓漏水 7 · 0 0

小魷魚您好:
您的問題與之前一位網友問的問題相同.
以下是在下之前幫她做的解答.應該您也適用

依照大樓管理條例中有明文規定.
樓上住戶用的水管漏水影響樓下住戶.
該用戶有其修繕的責任和義務.
您可以請管理委員出面協調.
若沒有管理委員可請鄰里長出面協調.
也可以請鄉政區公所的協調委員會協調.
進而提出訴訟.(但時效非常漫長)
若是樓上的屋主不願處理或耍賴.
在下建議您早水電師傅來.
直接將樓板敲開找出漏水的水管.
將水管直接封死.屆時看他要不要出面處理.

協商過程和敲開樓板施工的過程.
最好全程錄影.協商過程至少要錄音.
漏水的水管位置和管線要錄的很清楚.
好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
如此對方不僅要支付水電費用.
更要支付樓板修繕費用.
如果上法庭.
還可以要求律師費用和精神損失賠償.

希望幫的上忙。

2007-01-11 17:36: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紫田 7 · 0 0

先找村里長協調,不行的話,再找調解委員會,最後才是上法院

2007-01-11 09:00: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harles 1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