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問一下職權調查主義與職權主義之差別,並舉例說明,謝謝。
2007-01-11 04:16:4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hptt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職權主義:職權進行原則的主要持色是,法官對於訴訟的進行積極介入,全面主導。最具體的情況是,法官主動調查證據,法官對於證人,鑑定人積極訊問,當事人則隨後詢問。因刑事訴訟,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有關,訴訟程序一經開啟,即應由國家司法機關本於職權依法進行刑事和序,訴訟標的不容自由處分,調查謬據非由當事人主導,故檢察官為債查主體,其所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並須受一定限制,自訴人撤告自訴之程式雖較為寛鬆,但僅以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為限方可撤回,而於調查謬據之順序及範圍方面,則由法院主導,在在顯示職權進行之原則。
職權調查主義為職權主義`之一部分,其強調法官是否就當事人所未提出之證據,是否能為判決理由之證據,其相對之名詩為「當事人提出主義」。
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起訴傷害,而有a、b、c三個證據,如果法官就這三個證據以外之證據,是否能為判決之依據,可以就是「職權調查主義」
也就是說職權主義是上位概念,而職權調查主義是下位概念。
2007-01-22 03:54: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