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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幫人設計的一個新LOGO,
因為對方公司要拿去註冊,
所以希望我填上一份著作權轉讓的文件,
請問該怎麼寫呢?需要注意些什麼嗎?
希望熟法律的朋友們指點一下,謝謝!

2007-01-10 10:33: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章魚頭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本人同意出售著作財產權中的xx權(或者讓與全部著作財產權,建議只讓與重製權、公開展示權),約定價格為...,著作人格權仍有本人享有
(著作權法第21條)
2.禁止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本人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7條)
3.日後若欲利用本人其他著作財產權,須與本人簽訂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
4.雙方權利義務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這種文件是賺錢範本哦
但要看對方會不會簽了

2007-01-10 17:58: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無限快樂 7 · 0 0

前面大大的契約可能過於簡單,可能會有問題。
看起來這家請你設計的一個新LOGO的公司算是很小心的,其實你幫人設計的一個新LOGO在法律上是「受聘人」,你的權利及出資人的權利說明如下,既然你是受聘人我建議顧及基本權益即可,建立自我商譽是更重要的:
(一)受雇人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一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二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三項)」也就是說,假如員工和公司間,是勞動(僱傭)契約關係的時候,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時候,員工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人就是員工,但是著作財產權則是屬於公司所有,員工無法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二)受聘人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一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三項)」所謂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主要是指出資人和從事創作的人之間,並不是雇主和員工的關係,而是處於平等的地位,像是一般公司委外設計電腦程式、網頁、製作新聞稿件、翻譯.等,都是屬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在這種情形,雖然公司有出錢,但是創作人並不是受公司指揮監督,受公司福利照顧,是獨立承擔創作的成敗,因此,原則上若沒有在契約中特別約定,著作人是受聘人,著作財產權也是受聘人所有,但是,為了保護出資人,著作權法規定
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所謂著作權的讓與,就是終局性的將著作權的全部移轉給買受人,而所謂著作權授權,則是指將著作權依據授權條件將部分的利用權益創設移轉給被授權人。由於著作權一旦讓與給其他人的時候,原著作權人就不能對該著作主張任何著作財產權,就是一次性的賣斷,只產生一次收益,而授權則通常是以收取權利金的方式,可以依使用數量、範圍、時間.等,作比較彈性的利用,也能帶來比較長久的收益,因此,目前在整個社會愈來愈重視
智慧財產權的情形下,多數的著作權利用型態是以授權的方式出現。 著作權的讓與和授權,與一般財產權交易比較不同的部分在於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分別規定著作權的讓與及授權,若有約定不明的部分,是推定為未讓與或未授權。因此,在著作權的讓與及授權時,必須要特別注意買賣契約及授權契約中,必須要將所讓與或授權的著作權標的描述清楚、範圍也要明確約定,才不會發生明明已經有合約在,卻仍然被主張是侵害著作權的情形發生。

2007-01-10 20:14: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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