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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教唆未滿十四歲,以新修訂刑法應以教唆犯或間接正犯何者論處?

2007-01-10 11:42:1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堯仔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教唆犯罪的本質是看被教唆者是否具備自我決定意思的自由, 意即具備完全之支配能力.
教唆14歲以下之人犯罪, 若被教唆者有自我決定意思的話, 仍以教唆犯論
例如: 甲教唆13歲之乙殺丙, 假設乙為一般正常13歲之人, 仍有判斷能力, 可以決定是否殺丙, 這時甲則成立教唆殺人罪.
但若14歲以下之人已喪失自我決定意思之自由的話, 就依間接正犯論處
例如: 甲教唆3歲的乙殺丙, 甲知道乙一定會聽話乖乖殺丙的話, 甲對犯罪則具備完全之支配力, 這時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2007-01-10 12:09: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智障 4 · 0 0

﹏☆★稚气 £ 胡仔☆★﹏ 大大

人家在問教唆殺人你回答性侵害

講別人沒問的問題和事情

根本答非所問 你確定你腦袋沒問題嗎?

2014-07-25 08:57: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蚊子 1 · 0 0



當然是男女通用哇,不然就會被罵性別歧視,而且法律上本來就沒什麼性別的區分
阿會用到"侵害"這個詞,當然是因為有一方不願意才會叫做"侵害"嘛,
所以說阿你說的案例互告強暴...不大可能...因為一定是不願意的那方被"侵害"

如果是兩情相悅刑法上有認定的啦,有"通姦罪"這東西
我覺得降子回答太敷衍了
好像在騙點數...良心不安..所以去查了一下性侵害防治法的完整條文
http://www.lnps.tp.edu.tw/guidance/law/law15.htm
裡面第17條沒提到性行為的刑責耶@@",而且整個條文好像是在"防治"不是在"補漏洞"

1.如果雙方不是兩情相悅,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

2.被乘酒醉、身體不適的機會強暴。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下藥。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1.如果雙方不是兩情相悅,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

2.被乘酒醉、身體不適的機會強暴。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下藥。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4.被老師或長輩強暴,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當妳以此主張提出告訴時,法官通常會要求妳證明對方是「利用權勢」。

5.對**者強暴,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將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 4.被老師或長輩強暴,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當妳以此主張提出告訴時,法官通常會要求妳證明對方是「利用權勢」。

5.對**者強暴,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將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18.兒童被長輩性侵害
 與未滿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當事人同意與否,皆構成犯罪。
 違反意願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還要加重刑罰。  倘若受侵害的兒童因害怕而說是自願的,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兒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訴就可能必須上法院接受法官問話,這種壓力可能很大。
 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對**被害人、十六歲以下被害人有作一些特別保護規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訊問與詰問等。

2007-01-10 12:07: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單身 £ 男孩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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