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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之前的回答有關大樓管理會主委的資格提到"住戶"亦可以被推舉為主委一職. 或者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委任家中成員代理,若規約無特別限制.

我想再詢問的更詳細一點.

1. 甲君 居住的房子是登記在家人 乙君 的名下.因此 甲君 稱之為"住戶", 而 乙君 稱之為"區分所有權人".
2. 乙君 全權委任 甲君 代表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於會議中被選為委員. (此時, 乙君 則成為委員對吧?)
3. 另外,其中一委員(非 甲君 ), 因知道 甲君 有意擔任下任主委,而推舉 甲君 為下任主委,並獲得其他委員同意.

綜合以上結果,我的問題如下:
1. 若 甲君 全權代表 乙君 ,則是否形同 甲君 亦可以代表 乙君 推選自己為下任主委?
2. 甲君 雖為住戶,但受到委員推舉並同意為下任主委, 那 甲君 是否為合法產生的主委,並可以直接行使主委一職.
3. 如此, 甲君 還需要另外獲得 乙君 的委託(任)書嗎?

2007-01-09 21:55:5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tengli的回答. 但似乎沒有回答到我想要的東西. 只是把問題變得更複雜而已.

第一個回答, 甲君為乙君(區分所有權人)的家人. 雖非直系血親,但也不是承租者.

第二個回答,甲君只是受乙君委託參加委員會, 其中獲選為委員者仍然乙君(乙君的名子). 因此何以會有一戶有2人的問題呢?

第三個回答, 完全沒回答到問題的重點.

2007-01-10 13:16:52 · update #1

謝謝 cct 的回答. 可能是我把問題寫的不是很清楚. 以為用甲君或乙君代替會比較好.
因為在本次選舉委員的時候, 我們社區印出來的選票名單都是區分所有權人的名子, 等於投票時也是投給區分所有權人, 那當選的委員自然不就也是區分所有權人了?
我今天把住戶規約拿出來看, 其中並沒有很明確的規定 委員資格只能是區分所有權人. 那請問這時候 其他非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權益是否受損? 這樣的委員選舉是否有瑕疵? 到底"住戶" - 實際居住者 (像我是區分所有權人的家人,也是房屋的共同貸款人) 及承租者租者 可否被選為委員?

2007-01-11 15:10:38 · update #2

另外. 若就目前的情況, 我的家人是區分所有權人被選為委員(開會時是我被委託出席),然後又被委員互推為主委的話. 那我可不可以被委任/代理其主委一職呢? 還是必須要與選票上名子相同的區分所有權人才能執行其主委職務?

2007-01-11 15:10:51 · update #3

若我說得太複雜還是不容易明白,可否發email給呢?
cchao0212@gmail.com

2007-01-11 15:13:00 · update #4

1 個解答

其實~
版主的問題描述蠻複雜,像ctt這種年紀大、沒腦筋的,看了更昏@_@!
嗯~應該這麼說:
現在法令對「住戶」的定義,已經延伸的更廣了!
而住戶,正是擔任委員的條件,所以,當事人的委員資格~是沒問題的!

(所有權人、承租者、實際居住者均屬)
對社區而言:
除非《規約》規定;否則,只有委員資格問題;沒有委員職務問題!
所以,委員職務的推舉,是委員會之間的事,不是住戶大會的事!
至於,委託書的問題:通常是在糾紛時,要舉證的動作而已!
到時候,委託、受託人再寫也不遲;
不過,這種委員資格質疑,通常是沒甚麼意義的!

2007-01-12 07:42:48 補充:
to.版主:依據法令規定~一專有部份只能有一位代表,所以沒有不公平的問題!!

另外,再強調一件事:

規約未規定的話,您可以用住戶身分替代名冊上的所有權人參與委員行列!

除非有人質疑;委託書不急著寫!

而主委身分是各委員推選的,與住戶大會的委員選舉無關!

2007-01-15 12:12:11 補充:
to.版主:這樣應該夠清楚了吧?

2007-01-17 07:01:10 補充:
我的部落格留言板好像有人提這題!!

2007-01-11 06:00: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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