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話考試出咗一條相似這一條的問題,
不過又沒有說答案
有一個人,打算做生意
打算買下日本城
老闆告訴他,我們一年的sales(賣貨)
有350萬
gross profit有40%
net profit有15%
他看後,就簽了contract
但是,老闆請來幫忙那人,生病
令到sales下降(轉咗人)
原因是,舊saleses懂得賣貨技巧
吸引別人買貨?
新saleses技巧少一點
那朋友能否利用錯誤陳述
void the contract?
為什麼?
問題是20分問題,其實要寫d咩
最好用英文回答+中文少少解釋
也可以全中回答
2007-01-09 14:56:2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DORIS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個話這條功課
唔是功課
4個都是DARTZ 子戶
你當一般常識看
2007-01-11 13:56:57 · update #1
我相信那朋友不能利用錯誤陳述 void the contract!
原因如下:
老闆告訴他的陳述沒有最終成為合同的條款(題目沒有說明),即使有成為合同的條款,老闆也沒有作出保證他的陳述會在以後必然一直成為事實,他只是陳述過往的情況,不合欺詐性的不實陳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過失的不實陳述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及無意的不實陳述 (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的規定。如告上法庭,老闆必定可以出示過往的業績紀錄,證明他的陳述為事實,法官只會認為原訴人欲單方面終止 contract,故無勝訴機會。
以上的法律依據:
條款 (Terms) 和陳述 (Representations):
在訂立合同前的談判階段,雙方所作出的聲明 (Statement) 只可作為「陳述」,這些陳述不一定最終成為合同的條款。因此一項錯誤的聲明可能不能構成條款,而只屬「虛偽陳述」(Misrepresentation) ,則聲明人所須負的賠償責任並不嚴格。
不實之陳述 (Misrepresentation)
(A) 欺詐性的不實陳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1. 意義:一方明知不實,而仍作出的陳述。
2. 受害方証明對方不誠實的意圖。
3. 受害方因誤信對方不實的陳述,被引誘與對方締約時,受害方於知道受騙時,有權撤銷契約,並要求賠償。
(B) 過失的不實陳述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1. 意義:一方沒有合理的理由去相信是事實,仍作出的不實陳述。
2. 被告須證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所作出的陳述是事實。
3. 受害方有權撤銷契約,並要求賠償。
(C) 無意的不實陳述 (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1. 意義:一方並無故意,亦無過失,而作出的不實陳述。
2. 受害方只有權撤銷契約,不可要求賠償。
參考資料:鄺家賢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 》法律顧問 》合同法
香港理工大學 》戴錫崑法律網 》契約法簡介
輔導參考:Wikipedia 》Contract_law 》Misrepresentation
Wikipedia 》Misrepresentation
2007-01-13 11:50: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 天使╭* busycat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