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朋友到1月9號就4年破產期到, 但今日佢公司人士部, 打去破產局同佢地講, 公司會響2月中結業, 而我朋友將會得到80萬的賠償, 於是破產局今日打比我朋友, 問佢係唔係, 我朋友就扮唔知, 冇收過公司通知. 咁我想問, 如果破產局到1月9日結束我朋友的CASE, 係唔係等到破產局封信後, 到時2月佢真係得到80萬的賠償, 都唔須要償還呢??? 定係, 就算出左信, 但到了2月時收到的錢是關於破產期, 都仍然要償還??? 如果要償還, 咁我朋友到2月都唔須要報告了, 咁破產局根本唔會知, 咁又得唔得呢??? 我朋友明天要交最後一份REPORT比破產局, 咁幾時先知呢個CASE係點呢???
2007-01-08 09:11:3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ching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唔該之前位人任的回覆, 但我又想問, 我朋友間公司只係2月遣散佢, 會發一個長期服務金比佢, 但間公司仍舊會運作多半年, 咁係呢個情況又點呢??
2007-01-08 13:29:49 · update #1
破產主任會在你即將破產到期前2個月在憲報及/或報紙刋登通告, 話比全世界知你即將破產到期, 睇下有無人反對你解除破產. 如果係限定時間內無人反對, 而你在破產期間無違反任何破產規例, 咁個破產主任會寫report向法庭申請解除破產令. 你會收到破產管理處的信, 告訴你你在某年某月某日解除破產, 並會附上一封信(不反對通知書), 俾你憑信向法庭申請正式的解除破產證明書.
法例訂明, 你由法庭頒令你破產果日起計4年內為破產期, 如果你在破產期間無違反任何破產規例,亦無人反對你解除破產, 咁你會在4個calendar years後自重解除破產令. 你將在1月9日解除破產, 但公司會響2月中發放80萬的賠償, 理論上破產管理局係郁唔到你的賠償的. 但破產管理局亦有權反對你解除破產, 理由係 "將會有可用以償還債務之收入(Prospective income for repaying creditors due)", 向法庭申請延遲你解除破產. 法庭批唔批就要睇你公司係2月中 "發放陪償(Distribution of Compensation)" 定係2月中 "作出陪償(Resolution of Compensation)". 如果係2月中 "作出陪償", 個官應該唔會批延遲你解除破產.但如果係2月中 "發放陪償", 咁即係你公司應在1月已申請 "公司結業(wind-up)", 你的陪償就會屬於"可用以償還債務之收入", 會被用作償還債務.
2007-01-09 15:04:39 補充:
你朋友間公司係2月會遣散佢及發一個長期服務金比佢, 而間公司仍舊會運作多半年, 咁呢個情況係間公司會2月中對你朋友作出遣散陪償. 破產管理處係唔可以食左舊$的.
2007-01-08 13:05: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eterchan7708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