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期之起算日:1.裁判確定日2.執行開始日3.審理開始日4.羈押開始日
請問有何法律依據呢
2007-01-08 03:18:4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中華民國刑法第 45 條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 46 條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
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
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2007-01-08 03:56: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