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上地方法院辦理離婚和本票的公證事項, 是否要事先向該法院提出申請?
用電話申請就可以, 還是一定要當事者其中一人親自去該法院申請呢?
最短需幾天前?
公證費用是多少?
距離這個月11日來得及提出當天的申請辦理嗎?
若臨時有變故, 可以電話取消申請的事項嗎?
感恩!!
2007-01-08 10:39:3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琳子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兩位前輩指點迷津^^
小妹仍有疑慮困惑者------
文具店售的離婚協議書其協議內容的格式有限, 可否自行以電腦輸入協議內容後列印出, 帶去法院認證嗎? 法院會認可嗎?
此離婚協議書總共需要幾份(包括證人)?
*依司法院規定,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公、認證書狀將改為橫書。請參照規定之公、認證書狀格式製作書狀以節省您的寶貴時間。*
這也包括離婚協議書嗎?
又, 本票的公證事項, 公證人那是否需要留存一張本票影本?
2007-01-09 10:21:52 · update #1
可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去辦理認證就可以了
但是離婚的話就一定要親自前往,而且是兩個人都要去喔!
當天前往就可以當天去辦理
不用預約,所以也沒有變故取消的問題
認證的費用是新台幣500元喔
2007-01-08 10:47: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願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只有公證結婚,就是沒有公證離婚。至於本票公證可以找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1)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一0四九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一0五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判決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辦理公證優點 簡述
買賣、借款、和解、租賃等有關涉及金錢給付的契約,只要契約兩造關於給付款項、違約金金額的約定夠明晰,並請公證人作成附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書,便可立即擁有執行名義,享有不用打官司即可逕為強制執行的優勢與便利。相反的,若未經過公證,一旦債務人不願依約定交付金錢,債權人不僅要頻頻催討,催討不成還要走上民事訴訟一途,不僅耗時耗費,尚須擔負層層舉證責任,相形之下債權人反成為弱勢的一方。
公證人資格 簡介
具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法院公證人資格者,經司法院遴任(公證法第25條)。
律師執業滿三年經司法院遴任。
民間公證人考試及格並經司法院遴任。
民間公證人制度 簡介
民國九十年實施的民間公證人是新公證法制度,是司法院到歐洲考察後所建立的新制度,大抵學習自大陸法系,舉凡法國、比利時、德國、西班牙、奧地利、日本、韓國、中南美洲、拉丁美洲國家都採用民間公證人制度。司法院以『便民』為出發點,於法院公證處外設計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制度,讓民眾在效力、收費相同標準下,能自由選擇更近、更便利的服務,完成公證、認證手續,而不用一定到法院公證處大排長龍苦苦等待,新制度建立之初,常有人質疑民間是否真的有公證人?答案當然是真的,每位民間公證人的名字在司法院的網站上都有公布,民間公證人作成的每份公證文書,皆須送法院建檔,並受法院監督。公證費之收取也必須遵守公證法上之規定。同時為維護公證人之中立性,新公證法明文規定,公證人不得兼營商業或與律師、代書等相關行業和署辦公,介紹不動產買賣、融資、借貸也都在禁止之列。所以民眾不必擔心民間公證人的公正性,只要是公證人,不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皆被司法院賦予公平正義地為民眾保存證據,預防紛爭的任務;契約簽署前由公證人介入,說明雙方權利義務,可預防事後紛爭;遺囑經過公證人公證,可確保遺囑的真正性,避免將來利害關係人之爭執;持往國外的文件(例如:商業上之授權書、單身證明、學歷證明等),也被要求到法院公證,現在民間公證人都可辦理相同業務。
司法院設計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後仍保留法院公證處的原意是希望兩者都能服務民眾,雙軌行之,甚至期待民間公證人能提供更好的服務。一旦民眾習慣趨近服務優良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後,日常法律生活舉凡結婚、離婚、買賣、借款、委託、和解契約等公證及單身證明、翻譯、存證信函、切結書認證都能向民間公證人請求協助並存證,這種舉動就像打預防針一樣,由國家替民眾保存證據、預防事後糾紛,其中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更可跳過冗長的訴訟程序,直接請求法院執行,不僅民眾省去訴訟之苦,法院案件壓力也會相對的有所減輕。
2007-01-08 11:10: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