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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地下室停車位屬於有個人私有權狀, 民國75年前建好的大樓,此位有劃格子,由於這個位子是獨立沒有與其他車位相連,可以利用狹長的多餘空間停下兩台車(子母車),當初會買這個車位,也就是因為比較大,也不會擋到別人,才買這一房屋, 而且前一屋主也停兩輛車,並繳兩輛車的清潔管理費, 住進去之後也如法砲製, 和其他住戶也相安無事, 直到最近搬來新任主委,提出質疑,檢舉為何停兩輛車, 並要求另付半台車的停車租金

1.請問這停車權需要"權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80戶)來決議, 還是地下室停車場權狀所有人(16戶)共同開會決定?
2.如果要額外付費,合理的金額如何計算?(有無案例可循)
3. 如果同意額外付費, 如果每年開會要求漲價, 如何因應?(因為只有我的是大停車位)?

2007-01-08 10:25:4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即使"利用狹長的多餘空間停下兩台車", 但仍有稍突出白線( 1公尺), 但並不影響別人車輛的進出及安全.

2.針對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7242565 的內容, 是否適用

3.地下室的車位是否屬於"專有部分(依據大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其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管理委員會及所有權人會議規範則無制止之權力)" , 還是需要"所有權人會議可規範如何使用"

2007-01-08 13:35:58 · update #1

1."停車超出車格範圍,是屬於侵犯他人權利",請問需要"權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80戶)來決議, 還是地下室停車場權狀所有人(16戶)共同開會決定?

2.事實上地上劃了好幾次,"停車突出一公尺", 是其中比較小的劃法, 也就是主委的認定( 與他的車位比較下), 請問地下室停車場有規定的大小(長X寬)嗎?

2007-01-09 14:45:39 · update #2

不是我要佔別人的便宜,當初買此屋就因附帶大停車位才買,-而且之前所有住戶開會曾討論過此案, 決議若要多停汽車or摩托車, 每多一輛就多付一份清潔費,而且此停車場車位只有16人擁有所有權狀,為何需要"權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80戶)來決議, 為何不是適用80年前的舊法?
{一.內政部在民國80年9月18日頒布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基於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在民國80年9月18日以前建造的房屋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2007-01-11 06:21:01 · update #3

如果地下室停車位可不可以另停機車or 腳踏車(自己車位以外的空間), 是需要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16個車位所有人決定)嗎?

2007-01-11 09:00:16 · update #4

3 個解答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由!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明文規定:住戶專有部份使用,得排除他人干涉!
所以,依法而言:您的車位使用,是你的自由!
誰都不能決定你在所有權的範圍內要怎麼使用(搭帳篷、堆雜物、養雞不算)!

針對您的問答如下:

一.只要不要越白線、符合使用方式慣例,別人不能干涉你的停車權!
二.額外付費的部份,就是:
  停車證製作費、買遙控器的錢、每月的環境維護費!
三.費用調漲?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算數!
  不是委員會要怎麼收,就怎麼收!
p.s順便告訴主委:選他出來,是為鄰居服務;不是佔領統治這個社區!

2007-01-08 18:53:58 補充:
嗯~

一.停車超出車格範圍,是屬於侵犯他人權利,嚴格上講起來,與是否影響他人通行問題無關!

二.您舉的案例我看了,基本上是外行人講內行話,亂扯而已,沒甚麼可信的地方!

三.所謂的專有,就是指:你所私有的部份!
  所謂的規範,是指: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則!
  這些規則,除非委員會獲得大會授權制定、實施;否則,應該經過大會表決、同意才算數
  ;但不管怎麼規定,都不能干預所有權人針對產權範圍內的正常使用(停車)!!

2007-01-08 18:55:20 補充:
提醒您:依法論事,停車突出一公尺,是侵權的行為!

2007-01-10 16:10:14 補充:
公共區域侵權的部份~是由管理委員會直接作主張!

有關停車位大小的規定是參考~《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條:

停車位「每輛寬2.2公尺,長5.5公尺及淨高1.8公尺」;

又,按營建管字第0910016287號說明疑義說明,「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0.5公尺,

且,不得小於2.2公尺;停車位之長度應在5.5公尺以上;

停車位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0.05公尺,且,不得小於1.8公尺」。

不是那個豬頭主委愛怎樣劃,就怎樣劃!

2007-01-11 12:39:03 補充:
版主應該注意一件事:所謂「區分所有權人」並不是指整棟大樓的住戶!

一般地下室如果是出售予特定人員的話,所謂的區分所有權人是指出錢買車位的這些人,不是甚麼住戶都可以來囉唆!

因為還是要回歸ctt最初答覆:專有部份排除他人(所有權人以外)干涉!

2007-01-11 17:31:18 補充:
停車格是你買的,放機車、腳踏車、汽車或坦克車,只要您能停得進去,不涉及侵佔、干擾、破壞他人或公共利益,都是屬於您的權益被保障的範圍,因為法令只要求(違法除外):不要違反慣例(停車)使用!!

2007-01-08 12:37: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這有類似的

▶▶http://qoozoo1400703.pixnet.net/blog

2014-07-11 01:14: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大車位: 600x250cm; 小車位: 575x225cm(各減25cm); 算白線中心到白線中心的距離.
(2)基本上我們"現在"買房子在契約中都會有一條"停車位管理使用辦法", 上面會寫明車位除了不能堆置雜物外, (就是車子以外的東西), 也會載明一個車位限停一台車; 但問題來了, 有些人的車位就是大到可以停2台車呢? 如果你們家的管委會同意, 還是可以停, 並多收相關的管理費..........這是指在停車格內的合法使用.
(3)如果超出白線部份, 那管委就有權利禁止了, 因為你的產權僅限於白線內, 超出部份都是屬於公共空間, 也就是公設, 由大樓全體住戶共同持有, (就算不會擋到別人也一樣); 未經管委同意就"佔用", 在法律上你是站不住腳的.
(4)若要開會, 當然是所有住戶都有權利參加, 因為就算沒有買車位一樣有停車場公設持分.

有很多建商都會告訴屋主這種車位可停2台車, 而實際上也的確可以相安無事; 但你想想, 如果今天這個車位不是你的, 而是你的鄰居的, 你會不會也覺得不公平? 而且by法令限制, 以你的狀況, 建議你還是和你們主委好好談, 協調要繳交多少合理的管理費, 畢竟你的使用情形不是合於法規的.

2007-01-11 04:57: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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