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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則:1.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2.應負二分之ㄧ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3.應負全部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但不負其他損害之賠償責任4.應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外,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為何答案要選擇1呢有何法律依據

2007-01-08 03:15:5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第 182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2007-01-08 03:59: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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