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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不動產向乙銀行抵押貸款,才交付給丙,丙沒按期繳納利息,乙銀行可不可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丙沒按期繳納利息"這句話,乙應該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這樣到底可不可以阿?

2007-01-07 11:02: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甲將不動產向乙銀行抵押貸款,也就是說該不動產上面有乙銀
 行設定了抵押權
2.一旦該筆貸款沒有按期繳納,不論甲丙之間有無約定,總之乙
 銀行沒有按期收到貸款每期應繳納的本息,由於抵押權是對物
 不是對人,因此不管不動產交付給誰或過戶給誰,該不動產還
 是乙銀行的擔保品,乙銀行都可以對該擔保品聲請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
3.民法




第 860 條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
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2007-01-07 12:16: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是可以的,因為該債權是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可參考
信託法第 12 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2007-01-09 10:24: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皮皮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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