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8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請問:
1.祭祀公業土地之租賃可算是其他權利之行使嗎?亦或者是屬於何種行為或權利?(比如說收益權能或處分等等之具體名詞與定義)
2.如果祭祀公業無所謂之規約,那其管理人可否在未告知其他公同共有人(派下員)之情形下逕行將土地租予他人?
3.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職責,權利與義務何在?
謝謝
2007-01-07 03:52:0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祭祀公業土地(公同共有物)之租賃問題(民法828條)
一、判例、決意及修正草案
1.40台上998號判例
「公同共有祭產之處分,如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之者,固應以得
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生效要件。惟該地如有祭產管理人得代表
祭產公同共有人全體處分祭產之習慣,可認祭產公同共有人有以此為契約
內容之意思者,自不得謂祭產管理人之處分為無效。」
2.29上494判例
「民法第821條之規定,於公同共有不適用。」
3.民法物權篇修正草案第828條第2項:「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條1之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4.最高法院79年第2次決議(三)
「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係就共有土地或建築物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所設之特別規定,共有土地之出租乃共有物之管理行為,與上述規定所指情形不同,尚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共有土地之出租,既屬共有物管理行為,則應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甲、乙、丙、丁共有某筆土地,既未約定管理方法,甲、乙、丙未經丁之同意,擅將該筆土地出租與他人,對丁應屬不生效力。」
5.最高法院80台上151號判決
「按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者,係指對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或對公同共有物其他權利之行使而言。公同共有物之管
理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權利有別,選舉或罷免祭祀公業管理人,係選任
管理人授與管理祭祀公業之權限或解除其職務,既非公同共有祭祀公業財
產之處分行為,亦非對公同共有財產其他權利之行使問題,應無民法第八
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
二、你的問題
1.祭祀公業土地之租賃可算是其他權利之行使嗎?亦或者是屬於何種行為或權利?(比如說收益權能或處分等等之具體名詞與定義)
2.如果祭祀公業無所謂之規約,那其管理人可否在未告知其他公同共有人(派下員)之情形下逕行將土地租予他人?
3.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職責,權利與義務何在?
三、我的解答
1.依照上述最高法院79年第2次決議(三)及29年上字第494號判例所採之見解觀之,最高法院應該是傾向認為出租屬於民法第828條第2項中「其他權利之行使」之一種,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所以才有修正草案及學者意見,認為應該限縮該條之解釋範圍。
2.基本上,依照上述,土地出租必須要全體派下員的同意,除非有40年台上998號判例所示,該地如有管理人得代表公同共有人全體處分之習慣,可認公同共有人有以此為契約內容之意思者外,應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否則不得出租該筆土地。
3.管理人具有管理祭祀公業之權限。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最高法院80台上151號判決、82台上2829號判決參照)。
2007-01-19 12:20: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藍領律師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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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1:51: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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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11:32: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臺灣祭祀公業協會官方網站:
http://www.ceremony.com.tw/
●處理全省各地祭祀公業相關事宜
●協助無能力辦理未清理祭祀公業辦理清理作業
(包含代辦土地徑收款領取程序)
●對於無經費辦理清理之祭祀公業提供經費協助.
●對於申報被駁回之案件,提供專業之協助.
●協助搜集相關文件(如追蹤遷移不明者之戶籍等),
對於欠缺証明文件者,提供替代方案.
●代辦墊款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以完成派下名冊之確定,方便民政機關之行政作業.
●對於已清理之公業,遇到疑難問題時,
提供完善之服務.
2010-04-19 07:43: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Jing 6 · 0⤊ 0⤋
出租是權利的行使是沒有問題,出租也類似處分行為,因為使用權已經讓與承租人,出租是要經公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才生效力。
管理人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所為的出租行為,效力當然不及於祭祀公業,只能算是管理人的無因管理(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管理人是代表祭祀公業,在執行祭祀公業的決議及為訴訴上的當然代理人。如未經祭祀公業的決議,管理人當然沒有權。目前政府要修改法律消滅祭祀公業,約五年消滅。
2007-01-07 04:06:4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