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若引用前公司的LOGO設計相關的自用物品或設計售賣
(前公司為上市企業...*現在為消滅公司已經不存在了.. )
是否會觸法~
或是極為類似的形象也會觸法嗎~
煩請知道者詳答~感激不盡
補充
若不觸法的話~我可以引為己用
讓他起死回生嗎?
2007-01-06 17:42:2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當已註冊之商標沒有繼續使用之需求時,即應停止對該商標之保護,讓他人有機會重新使用。
所以如果該公司的LOGO設計如果已經消滅其權利,你再重新使用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商標經廢止後,原則上仍得再申請註冊,但仍需符合商標法之規定,才能核准申請,例如必須無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消極規定。另外,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註冊商標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情形,經廢止其註冊者,原商標權人於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用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其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聲明拋棄商標權者,亦同。」
所以,如果商權人有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情形,或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則商標權人於其商標遭廢止三年內,不得再以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2007-01-06 21:13: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商標是採屬地跟先登記主義.如果商標權人不存在.那商標視同不存在.你可以再搜尋是否有人註冊.再來申請.比較保險.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權當然消滅:
一、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延展註冊者。
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
以下是搜尋網址:(http://tipo.hinet.net/TIPO_DR/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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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1 19:15: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天若有情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