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我在自己的部落格內,
放置選單式的MP3播放器,並無供應其他人套用此現成語法,
也就是此播放器只有我自己在使用,也無供應任何MP3下載,
我自己會套入此MP3播放器目的,只是為了讓別人進來部落格時,
可以試聽音樂而已,那麼我這樣是否有違法??
還有如果我有打一篇文章是教人如何做這種MP3播放器,
也是一樣沒有提供任何MP3的音樂網址給人使用,
此教學只有教人如何做MP3播放器,並無教人去哪下載音樂,
也只有教人如何上傳音樂到網路空間,
最後我也說需要音樂請自行去網路上搜索,
那麼我想問打這篇文章是否有違法??
※請懂法律的人詳細告訴我,謝謝^.^
2007-01-06 13:04:5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澳洲法院判定鏈結非法MP3檔案構成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提供網站鏈結,讓網友可以到其他網站非法下載MP3音樂檔案,要不要負侵害著作權的責任?過去大家都認為,既然不是自己將非法音樂檔案放在網站上給人下載,只是單純提供鏈結,應該不必負責任,而且還涉及言論自由的議題,不應該苛責。但是,2006年12月18日澳洲雪黎三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一致認為,提供鏈結而實際造成著作權侵害,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應該要負責。這項判決引起各界譁然,擔心將造成寒蟬效應,所有網站都不能再作鏈結,網路發展必受嚴重限制。
本案的被告Stephen Cooper,是一個住在澳洲昆士蘭的退休警官,他經營一個名為MP3s4free.net的網站,在他的網站上,作了很多鏈結,網友只要點選這些鏈結,就可以從遠端的伺服器將他人所存放的非法MP3音樂檔案,傳送到他們的電腦中,而Cooper則透過出租網站上的廣告空間,獲取很多利益。澳洲唱片業者於2002年12月間就鎖定該網站為非法網站,經過數月調查,發現光是2002年11月到2003年10月間,就有近七百萬人拜訪該網站一億九千多次,非下下載無數的音樂,於是在2003年10月對Cooper的住處展開蒐索,並於2004年向澳洲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地方法院於2005年12月判定被告侵害著作權成立,由三位法官組成的聯邦上訴法院亦於2006年12月同意該項下級判決。
原告認為Cooper以鏈結的方式,使得網友到他的網站就可以直接接觸到遠端網站的非法檔案,這種鏈結導致非法的音樂檔案可以被傳送給Cooper的客戶。對於這些客戶,到底實際是從Cooper的網站,還是從別的網站下載非法音樂檔案,並沒有甚麼差別。
被告抗辯他並沒有侵害著作權,他只是將網路上的資訊作鏈結,指向網路世界中的許多MP3網站而已,這和Google及Yahoo的蒐尋引擎功能沒有甚麼不同。
法院認為,Cooper雖然沒有在自己的網站上載非法的MP3音樂檔案,但他有能力在他的網站上,防止非法侵害著作權的進行。法院同時亦認為提供Cooper架設MP3s4free.net網站的網路公司E-Talk公司及ISP公司Comcen Internet Services,也應該承擔侵害著作權的責任,因為E-Talk公司不但沒有採取有效的作為,關掉Cooper的網站,或要求Cooper停止他的非法行為,反而因為在Cooper的網站上刊登廣告,獲取經濟利益。
本案事實與法律依據,請參閱原判決 Cooper v Universal Music Australia Pty Ltd [2006] FCAFC 187 。
2007-01-13 20:37:15 補充:
網路上放播放器並非"重製"行為 頂多算是"公開傳輸"
播放的音樂 很多是一個連結 連到 如hinet上的網路空間
使用者是從 hinet上直接下載 並非從播放器位置
我想有人不了解其中的差距 特此提出
2007-01-21 12:55:07 補充:
其實犯不犯法是有爭議的
假如這算公開傳輸
那麼也是 會員電腦 和 HINET(假如是用 他空間上的檔案) 再傳輸
跟你網頁也無關 你也沒有去傳檔案
這有點像是 有人要看電影 你是電影螢幕前的一扇窗
打開窗才看到電影 那窗子有看電影嗎? 可以跟窗子收電影票嗎?
不過現在的警察 沒啥電腦知識 她們還是會把你搞到檢察官那邊
查過ㄧ遍之後 再放你一馬 如果法官也沒常識 那就算你倒楣了
所以我不知道 該怎麼說
2007-01-21 12:55:48 補充:
其實 這種事情 應該 hinet 是主犯 你是幫助犯
就這樣
2007-01-21 13:25:57 補充:
就這個案子,可以提出一些看法
本案被告未經國內數間唱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大陸網站取得前開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共 496 首,且多次重製、儲存該等錄音著作檔案在其所設網誌(部落格)空間,公開傳輸該等錄音著作,以供不特定人試聽。
1. 496首音樂並不是很小的檔案,我想了解他是否真的有儲存??
應當要仔細查明,到他的空間把檔案真的找出來才定罪..
2. 沒有檔案的存在,只是連結,那麼一定不是重製,至於算不算公開傳輸??(所謂傳輸...也應當是..有檔案的人,,才能傳..沒檔案傳什麼??)
還是直得去思考
2007-01-09 18:32: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1.網拍不小心觸犯,商品,商標法.商標人】網路.散佈.販賣.未經著作權商標人同意.[【違反公訴罪行刑期公訴罪. 檢察官主動偵辦犯罪事實依刑法.途徑解決,之後等等[法律用語] 方式,以保永久性不必要的麻煩。】.【【違反公訴罪行刑期公訴罪. 檢察官主動偵辦犯罪事實依刑法.途徑解決,之後等等[法律用語] 方式,才能達成法律上正確的依據,以保永久性不必要的麻煩。】.【著作權法 91條.92條.101條】.【刑法新修正商標法參考意見 95條96.條97.101條】.【代理商賠償和解是民事
2013-02-23 09:35: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您好:
雖然您只是在部落格讓網友試聽,不過,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及對不特定人傳輸,同樣還是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未經授權公開傳輸罪
您可以參考底下這則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019號
2007-01-20 17:42: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Q:只是為了讓別人進來部落格時,
可以試聽音樂而已,那麼我這樣是否有違法??
A:這樣就算違法摟!!!
沒經過作者的同意就把他的作品放在網路上公開播送~
PS:
刑事~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PS:不過也沒在抓拉~
Q:教人如何做這種MP3播放器是否有違法??
A:當然沒有,只是語法上的交流,你也沒侵犯到別人的著作權!
2007-01-07 19:53:00 補充:
冏!上面打的好大~
2007-01-16 13:14:56 補充:
問問路人甲~
所以是有罪還是無罪??
2007-01-21 13:44:43 補充:
我覺得還是算公開傳輸,畢竟是你傳給Hinet在由Hinet傳到XXX~
2007-01-07 14:52:1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可以試聽音樂而已,那麼我這樣是否有違法?? 」
關於這個問題
首先,部落格上面之所以可以有音樂聽
最主要是透過語法去抓音樂檔
問題來了
這個音樂檔擁有著作權
必須要得到同意或授權
把它複製在你的硬碟裡面
不是說你買了這條歌,這條歌的著作權就是你的
你買的只是著作重製物,不是權利哦
這是首先要認知到的
所以,當你將歌曲複製到你的硬碟或網路硬碟
就是重製別人的著作,然後在透過軟體
抓取這個音樂檔,又再一次重製
這都是需要得到同意或授權的
「我想問打這篇文章是否有違法??」
因為你是指導別人架構軟體,沒有要別人去重製音樂檔
這當然沒有問題
畢竟著作權法還沒有處罰到幫助犯或者教唆犯
也就是幫助他人重製或者教唆他人重製
這部份你倒是不用擔心
2007-01-07 14:50:4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無限快樂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