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當事人請求之訴訟,認為無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駁回訴訟?1.裁定2.判決3.中間裁判4.處分。
請問裁定駁回與判決駁回有何不同?
2007-01-06 09:06:5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答案是(2)
沒有什麼中間裁判駁回 跟處分駁回這種用語
跟據民事訴訟法第220條 裁判除本法有規定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有列出應以裁定駁回的範圍(條文我就不列出了版大可以自行查詢中央法規資料庫)基本上裁定駁回有幾種情形,分列如下
1.該管法院無管轄權 2.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之能力3.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4.訴訟代理人起訴,但訴訟代理人代理權欠缺5.起訴不合程式或要件(ex:地址寫錯又不補正)6.有一事不再理或已經撤回的情形。
以上六點若有補正情形,審判長應定期限補正,到時仍未補正和本來就沒有補正的情形,須以裁定駁回。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249條二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另外381條一項:訴訟達於可為終局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也就是說,如果於起訴時就發現當事人請求顯無理由,法院可以以判決駁回,如果經由辯論程序,可達終局判決時,就為終局判決。所以答案是(2)
裁定與判決的不同
1.裁定不用經過言詞辯論程序,判決大多數要經由言詞辯論程序,(本題是例外)
通常裁定多形式式上(程序、標的錯誤)的問題,判決才是因為實質上(事實、法律)的問題
2.判決有既判力 同一事實不可以再起訴 只可以上訴 但是裁定沒有這個效力,如果被裁定駁回,還是可以從第一審法院起訴這是效力上最大的不同
2007-01-06 23:09:39 補充:
我剛剛出去吃飯 想到還有要補充的
判決除宣告假執行外,必須確定後(三審或二審定讞或不上訴)才能實現其內容;裁定一生效就有效,關係人縱使抗告也不會停止執行
(民訴491第一項)
也就是裁定駁回時,就是直接無效的,可是判決必須等到三審或是當事人不上訴確定後,才可以實現內容(賠償等等)
2007-01-06 15:12: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梅語訴情 6 · 0⤊ 0⤋
Q.法院對於當事人請求之訴訟,認為無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駁回訴訟?
A.法律上顯無理由,即是起訴不合法,因此應以判決駁回~
2008-01-05 11:47: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黃金獵犬 2 · 0⤊ 0⤋
標準答案是2沒錯
2007-11-18 21:42: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魚 4 · 0⤊ 0⤋
我覺的答案是1耶...
2007-05-14 13:32:5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Emma 1 ·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