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訴訟法中,裁判之種類分裁定跟判決,判決又分形式判決跟實体判決,但是觀看形式判決要件和裁定一樣~那~是指形式判決就是裁定的意思嗎??因為剛接觸不太懂,請知道的大大解惑~謝謝
2007-01-05 19:53:4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裁判:
刑事訴訟法上之裁判,係指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就案件起訴後之實體或程序事項,本乎判斷事實適用法律所為之決定,為意思表示之一種。與檢察機關所為之決定,稱之為處分或命令者不同。視情形得以言詞、書面並用,或單以書面為之,或單以言詞為之。就其形式可分為裁定及判決,就其內容可分為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就其作用可分為終局裁判、中間裁判與補充裁判等類。
二.判決:
判決係指案件經辯論終結後,法院所為之意思表示,屬裁判之一種形式。應由法院判決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判決通常以經當事人言詞辯論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依判決之性質,可分為實體判決與形式判決或程序判決。
三.裁定:
裁定為裁判之一種。裁判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均應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係依據當事人之書面聲請,故原則上不必經言詞辯論,但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對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裁定者,則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處分。
參考:
2007-01-09 12:18:40 補充:
參考: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512169425234.doc (DOC)
2007-01-09 07:16: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判決與裁定有何不同?
1.判決係屬實質面的問題(程序,標的)
(1)必須經言詞辯論,以書面為必要並且宣示
(2)同一事實不可再起訴,具既判力,必須待確定後才能實現判決內容
(3)不服者得依法向承審法院上訴
EX:判決駁回
2.裁定係屬形式面的問題(法律,事實)
(1)通常不經言詞辯論,不以書面為必要
(2)經宣示或送達後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以法官受其羈束
(3)不服者得依法向承審法院抗告
EX:裁定駁回
2008-01-05 11:48: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黃金獵犬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