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中旬颱風夜,我和先生從中部開車北上,在行經快速道路時,就在視線不佳的情況下,當我們發現前方有車時,因為剎車不及就撞上前方早已出事的車,(當時前方的車沒開警示燈,也沒放3角架)
到醫院時才知道加上我們是5台車的連環車禍...
依我的了解是:
起因是因為第一台車沒駕照又酒駕,自已去撞圍欄,掃到第二台車,
第二台車自行開到路邊後,酒駕者走下車,人被第三台車撞到,第三輛台車滑行到酒駕者的車前面才停下來,接下來酒駕者的車子被第四台車撞,最後就是我們第五台車撞第四台車.
來以為我們會沒事.可是去年12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後,今天卻收到法院寄來的信函,上面寫著我先生是被告,罪狀是公共危險罪,要我先生去法院偵訊室,因為上面沒有寫原告人,所以也不知道是誰要告我先生.
事故鑑定報告上有寫,我先生在視線不佳的情況下,沒有保持時速40以下...
請問我先生會被起訴嗎?
公共危險罪會有什麼懲罰?會留下前科嗎?
2007-01-06 18:55:5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根據您的問題,提供以下意見:
一、公共危險罪章,裡面有很多條罪名,跟上述車禍問題有關的,應該是刑法第185-3條,酒醉駕車罪,所以首先應先確定您先生有沒有酒醉駕車?
二、如果沒有,那請別擔心,因問檢察官偵辦這個案件,被告不只您先生一個人,而這個車禍確實有第一台車酒駕之情形,所以偵辦的案由寫(公共危險)並沒有多大的關係。
三、您先生有可能涉犯的是過失傷害罪,所以應該要極力辯明的是,您先生當天的駕駛行為有無過失,問題中您提及,當時是行經(快速道路),那麼當時速限多少?您先生有無超速,如果沒有,縱使當天下雨,在快速道路上行駛,也不應該只有時速40公里以下吧!
四、我個人倒是覺得,您先生最後有可能會因為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被認定駕駛行為有過失,而應該負過失傷害罪,而這個罪並不重,倘若您先生可以與傷者達成和解,相信檢察官應該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的,如果是這樣,就沒有前科;否則,一旦被提起公訴,除非最後法院判無罪,沒有前科,不然縱使是判緩刑,都是有前科的喔!
2007-01-09 19:01: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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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21:58: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