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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華夏是一排三棟連在一起的
每一棟各有AB兩戶,每一棟的大門各自獨立(所以有三個大門)
地下停車場是互通的.
............................................第....1.....2......3...棟
問題來嚕...這樣的格局====>口口口口口口
...................................................AB..AB...AB
有可能我們第二棟(AB)的住戶獨自成立管理委員會嗎?
因為電梯維修上的問題為主要討論項目.
由於我們這邊的華夏公設不多,屬簡單的公寓.目前只有電梯維修費用會有問題.
且三棟的電梯是各自獨立在各棟.
所以才會有這個想法.不知道這樣可行嗎?
有經驗的大大,請你們指導指導嚕.感恩!

2007-01-06 16:49:1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Justin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根據您所畫的圖示~
並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獨立成立另一個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況且,這種事情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
而且預先做好相關配套措施(見補充欄),才有可能實現您的願望!

2007-01-07 04:26:37 補充: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2007-01-06 23:26: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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