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民法的真正高手來回答:
一對夫妻已於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
1.若他們將來離婚了,較窮的一方,還有權利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嗎?
2.若較富有的那一方先死亡,且已立下遺囑,而遺囑完全都沒有分給配偶,這樣還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嗎?
2007-01-06 11:21:5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姐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先給您看一些法條再來對你作詳細說明︰
第 1020- 1 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法定財產制是因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立法者認為夫或妻對於婚後財產之取得均有其貢獻且推定其貢獻是相等的,故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將夫妻之婚後財產規定由夫妻>>>平均<<<分配之意。採分別財產制之夫妻,從法條、從立法意旨均可得知,其並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他們的財產早就分的清清楚楚了!沒有再重新分配的道理。
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與民法的繼承篇分屬於兩種不同的領域,如題第二條的答案顯而易見,答案是>>>>>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2007-01-06 12:31: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idayshu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