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對於殺人構成要件構成法條競合的:1.吸收關係2.擇一關係3.特別關係4.補充關係
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其效力為︰1.絕對無效2.得撤銷3.經相對人同意始生效力4.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為有效。
可否列出法條或依據呢
2007-01-05 17:04:1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法規競合裡的特別關系,係指某一個不法行為構成要件必然包含另一不法行為構成要件所有的要素,而且至少還多出附帶要素。
如此一來,這二個法規就會產生競合的現像。
比如說孫子甲一刀刺死祖父乙。這個地方是不是有一個攻擊行為,產生一個犯罪的構成事實。
這個犯罪構成事實裡有多少規範可以介入?
271、272條也可以介入,可是要論幾個罪,我們只要論一個罪一個刑就可以了。
請看看271條的要素是一個基本要素,可是272條還多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這二個要素,至少一定多出一個所以它是必然包含,沒有例外,這個我們在學理上把它稱之為特別關係。
所以特別規定要排斥普通規定要來優先適用。
了解嗎???這沒有法條的依據而是法理的論理解釋。
第二題,我採用簡答。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且是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並非禁止之規定,故經相對人同意始生效力。
比如,甲乙雙方成立買賣契約並約定以書面為之,事後雙方交易時並無書面同意,只要甲乙雙方均同意契約仍然有效。
2007-01-07 09:30: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智惠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