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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2週前往生了,他可能有一些債務(生前大部分都處理了),他的子女要抛棄繼承, 舅媽及外祖父母都已過世了,所以其它舅舅及我媽就是繼承人,
我媽已經過世多年, 想問我要不要也要辦理抛棄繼承呢?
還有,其它舅舅的子女也要辦否?

2007-01-05 13:00:2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Denise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
3.兄弟姊妹, 其子女無繼承權

是否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了

2007-01-07 10:06:10 · update #1

可是, 民法第 1140 條是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我媽是第三順位啊

2007-01-08 10:06:14 · update #2

4 個解答

勿再讓四歲的孩子繼承700萬債務!必看關於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
據報載,屏東縣有一名4歲男童,小小年紀就要揹負外曾祖父留下來的百萬債務,本來他可以避免的,卻因為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漏掉了他,當家屬知悉代書的失誤,向法院緊急辦理拋棄繼承,但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現在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據報載,屏東縣有一名4歲男童,小小年紀就要揹負外曾祖父留下來的百萬債務,本來他可以避免的,卻因為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漏掉了他,當家屬知悉代書的失誤,向法院緊急辦理拋棄繼承,但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現在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看到這樣的新聞真是讓人遺憾,許多不懂法律的人因此而吃大虧,事實上,辦理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理,程序上也不會繁瑣,每個人應該了解以下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DIY不求人:

Q1.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A.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Q2.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

A.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指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Q3.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

A.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Q4.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A.當然是指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5.請問,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

A.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Q6.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

A.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Q7.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嗎?

A.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以上提到諸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

Q8.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以後,需要開庭嗎?

A.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

Q9.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呢?

A.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Q10.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

A.是的,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發表於 2006/03/16 04:30 PM

2007-01-05 13:12: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nie 3 · 0 0

詳情請看黑玫瑰
但我有不同的主張
在提出主張之前,我要先申明您也可以向法院遞狀幫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小孩拋棄繼承
可以做,因為要讓您安心


但請看黑玫瑰文中已述及兄弟姐妹有繼承權
但兄弟姐妹的子女在民法親屬篇中是沒有繼承權的


而黑玫瑰文章中提及4歲小孩,他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有繼承權的,所以他必須拋棄繼承,否則就必須繼承

而不反對向法院遞狀是因為縱然被駁回
最起碼有法院幫您驗證
兄弟姐妹的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
他日有人主張時,由於法院曾駁回,有法院的背書會讓人更安心

2007-01-05 21:14:09 補充:
您是您舅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2007-01-05 21:19:10 補充:
另外也可以請其他的舅舅辦理限定繼承
也就是就往生的舅舅所遺留的遺產中倘負債大於遺產
只須就繼承的部分償還
倘遺產大於負債(文中述及生前已大部分處理完了)
通通拋棄不是太可惜了
限定繼承仍須依黑玫瑰文中的程序向被繼承人(往生的舅舅)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遞狀辦理

2007-01-05 16:10: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lc 7 · 0 0

您好:

當然要辦理「抛棄繼承權」, 雖然母親已死亡, 但子女仍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民法 1140 條);你們兄弟姐妹如要辦理「抛棄繼承權」, 別忘了你們自己的子女也要一起辦理, 否則下一個順位繼承人就是你們的子女了(民法1176條), 只要同一順位繼承人無人繼承時, 就會往下一順位遞延, 直到無人繼承為止。

遺產的繼承請查詢民法條文第 1138 ~ 1225 條。

2007-01-08 04:00:57 補充:
不是這個意思, 民法 1138 條的意思是當第一、第二順位無人擁有繼承權時, 得由第三順位親屬繼承人進行繼承權, 就變成您的母親繼承了舅舅的遺產 (民法 1176 條), 母親既已死亡, 就由身為子女的你們依民法 1140 條進行「代位繼承」, 正確的說法是:你們是繼承母親來自舅舅的遺產的「應繼份」, 不是由你們直接繼承舅舅的遺產。例如:母親與其他兄弟姐妹共有三人, 就份成三等份, 你們就繼承母親那1/3的「應繼份」。

2007-01-05 15:21: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胖胖姨 7 · 0 0

我記得是要
只要有血緣關西都要辦吧!!
老師千交代萬交代的= ="
較我們要時常跟親人聯絡以防突然背負大筆負債
雖然我不是很確定
不過應該是要拋棄繼承才對
相信我ˋˊ要拋棄!!

2007-01-05 13:11:5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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