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跟小孩的生父結婚
我要認養我先生跟他前妻生的小孩,
但我並沒有長於小孩二十歲。
這樣就不能申請認養嗎?
2007-01-05 06:44:0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riel 2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 婚姻與離婚
那收養登記呢?
沒有長於小孩二十歲,就不能申請收養登記嗎?
有沒有別的辦法呢?
2007-01-05 09:23:27 · update #1
@@暈倒!
認領跟收養(就是妳在問的重點)的意思完全不同
收養就是俗稱的領養或是認養
但法律上專用名詞講的是收養 不是領養也不是認養!
(**認領就更扯了!!
妳是女生,怎麼可能認領?
認領怎會跟妳有關?根本與妳無關!
所謂認領
是非婚生子女讓生父經認領手續 確立雙方親子關係;
先生的小孩是他與前妻所生 那小孩自然就是婚生子女;
既然小孩不是非婚生子女 怎會跟認領扯上邊?
(就算是 也與妳無關);
(小孩跟生母間的關係
不管生母已婚未婚 都視為婚生子女 無需認領!)
民法: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所以說女人是不會跟認領小孩扯上邊的;
男人,只有孩子的生父才需要認領自己的非婚生子女
女人不用也不必!)
※妳發問的問題內容完全與認領無關
只是以訛傳訛或名詞誤用者太多
藉此名詞釋義而已!
*******************
妳無法收養該名子女,沒有別的辦法!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妳沒有大上小孩二十歲以上(年齡與輩份都要相當) 依法不得收養!
只能當孩子的繼母 不能當他種(她)養母!
日後孩子也沒有妳的繼承權
2007-01-06 05:52:27 補充:
更正:倒數第二行中有多一字;全句應為:
只能當孩子的繼母 不能當他(她)的養母!
2007-01-06 05:54:02 補充:
我的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孩子生父有幫孩子辦過認領;
我曉得認領怎麼一回事!(親身經驗)
2007-01-06 00:50: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
其中第3點--(三) 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長二十歲以 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2007-01-05 10:36: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兔兔 2 · 0⤊ 0⤋
Q:申請認養登記
我是跟小孩的生父結婚,我要認養我先生跟他前妻生的小孩,但我並沒有長於小孩二十歲。這樣就不能申請認養嗎?
A:應該是可以申請認養的...
【認養登記】
申請人
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一0六五條規定,自幼經其生父撫育者免但應提撫育證明。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申請人私章、戶口名簿、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如需換證應備一年內照片二吋二張<光面>)
申請認領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須經駐外管處或代表機構簽證,監獄受刑人之委託書須經監獄長官簽名蓋章)
以利害人身份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註: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得提憑認領公證書,申請認領登記後,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除籍登記,改報外僑居留。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2007-01-05 09:14: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heng-nan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