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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公司的會計小姐,把公款挪為私人用途
這樣算是侵占公款嗎?
這樣的行為會有甚麼樣的法律責任??
如果要告會計,需要到什麼地方去??

2007-01-03 16:40:2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是"業務侵占罪"
2.要告,可以直接去警察局或是地方法院檢察署
3.法律責任,刑法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01-04 04:16: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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