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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直行汽車,對方機車要左轉但未待轉,當初報案是因為對方沒錢賠償,才報案處理打算申請出險單,請保險公司理賠
但當時酒測值0.16未達標準值,已經報案處理,且對方也為無照駕駛,我們還需要私下和解嗎?

私下和解的意義是在於讓案件不要在往上呈嗎?因為目前情形還是需要上法院,如果私下和解,是不是就表示已和解,無須再上法院請法官審理此案?

2007-01-02 19:41: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毛先生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一.---- 但當時酒測值0.16未達標準值---
指的是誰?未達0.25不構成罰責
二.對方也為無照駕駛,我們還需要私下和解嗎?

1.無照駕駛是交通罰款.與私下和解無必然關係
亦即仍可私下和解.
2.可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視同法院調解成立之效力.不成立亦須開立證明.以呈法院.
3.必須通知保險公司到場
4.和解筆錄送元報案之派出所
5.案件若已經送到法院.要將和解筆錄或不成立證明於開庭時呈交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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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7 04:07: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好為人師 4 · 0 0

就您的問題,好像看不出有任何人受傷吧!

如果是這樣,那就很清楚,這個車禍只是造成民事賠償的糾紛,與刑事案件無關。

那麼,只要是民事,就表示一切都可能和解、大家談一談,避免訴訟壟長。

而和解最重要的是,保險公司要在場,並且要讓保險公司知悉和解的金額、和解的條件。如果和解成立的話,當然就不用上法院囉,更無需要法院來審理此案。

另一方面,倘若人員有受傷情形,這就是過失傷害罪了,這一個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告了可以撤回的),那麼對於過失傷害的行為和解的話,被害人(傷者)通常是被要求要撤回告訴的。

2007-01-07 18:45: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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