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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經人說媒相親結婚,有踐行民法§982Ⅰ之結婚方式,洞房花燭夜乙訴說已不能生育,甲為此困擾不已,並遲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嗣甲又與丙女結婚,有舉行結婚儀式,並辦理登記,乙又與丁男結婚,有舉行結婚儀式,並辦理登記,試問:甲、丙與乙、丁間之結婚是否有效?

2007-01-02 18:15:4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BoWei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依民法來解釋

2007-01-02 18:25:17 · update #1

5 個解答

民法第982條第1項(結婚形式要件)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民法第985條(重婚禁止原則)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民法第988條(結婚無效情形)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
二、違反第983條或第985條之規定者。

依據上開法條規定,您的問題很清楚得出:
一、甲乙間之婚姻有效,並不會因為沒有去戶政辦理登記而有影響。且婚姻效力與能不能生育無關。

二、甲先與乙結婚,屬於有配偶之人,再與丙結婚,後婚(甲丙間之婚姻)自始無效。相同的,乙先與甲結婚,亦屬於有配偶之人,再與丁結婚,後婚(乙丁間之婚姻)自始無效。這兩個後婚都不會因為有公開儀式、兩個以上證人、有辦理結婚登記而變成有效的。

三、承前所述,上開兩個後婚都是(自始無效),所以根本不用有任何人提出什麼告發啦!訴訟啦!總之就是從開始到未來...都是無效的。所以被騙婚之人(就是不知道婚姻會無效的丙、丁)就可以依照民法第999條來向有責任之一方(丙向甲請求、丁向乙請求)請求損害賠償。

四、補充說明的是,甲、乙、丙三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甲丙間婚姻無效之訴);甲、乙、丁三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乙丁間婚姻無效之訴)。

2007-01-05 18:07: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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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3 01:04: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nsl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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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8 08:42: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子全 1 · 0 0

既然甲與乙之結婚滿足民法第982條第一項之規定,則其婚姻有效,至於其是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並不影響其效力。
甲與丙之結婚是在甲與乙之婚姻有效期間,因此違反了民法第985條第一項之規定,依照民法第988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甲與丙之婚姻無效。同理乙與丁之婚姻亦無效。
如果有人告發甲與乙重婚導致後面兩起婚姻無效時,因為丙及丁是受害人,因此可以依民法第999條向甲與乙請求損害賠償。

2007-01-03 09:59: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CC~~當然有效!!
雖然甲乙雖有公開儀式與證婚,但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若兩照任何一方都沒有堅持對方履行結婚之事實,則當然甲乙雙方同意對方嫁娶,甲丙與乙丁之婚姻當然有效!!
且民法規定契約之形成有保護不知情的第三者,所以更加有效!!

2007-01-02 18:21: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大頭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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